《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解读

索引号: P0040-2020-0044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生效日期: 2020-08-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解读 文件链接:《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商政〔2020〕10号)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赢得“十四五”新一轮发展先机的关键之年。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2020年2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商丘市委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等文件,起草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并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商丘科学院等单位意见建议,各单位给予了书面回复。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0年7月13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我市各县(区)、企业、科研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平台和载体在高新区创建、“双创”综合体整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高层次研发平台创建和引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进行资金奖补。例如: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牵头单位和省级高新区,市财政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高校新型“双创”综合体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创新团队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协助主导产业的龙头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提升技术水平、研发新产品,新增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在我市设立整建制科研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高校院所和企业承担的国家重大课题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5%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且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河南省“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项目 “十”层级的项目,市财政奖补400万元;对省“百”层级的项目和省重大关键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项目,市财政奖补200万元。对被评为河南省“百强”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参加全国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励的企业,依照国家、省奖励标准,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科研创新平台等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年度考核优秀的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具体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见正式文件)。

在财政金融方面。全市一次性提供3000万元设立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形式,建立创新创业投资体系,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科技信用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在考评激励方面。建立以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创新性工作评价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考核体系。每年组织考核1次,市政府对年度考核前三名的县(区)给予通令嘉奖,并对主要领导记功奖励;对招商引资中完成高新技术引进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在年度目标考评中给予加分奖励。

三、出台意义

本实施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市科技创新主体、载体和平台建设发展提供了财政资金支持和明确政策导向,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科技创新环境,激发了全民创新创业热情,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解读人:郭振波

联系方式:3289789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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