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0〕019 号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0-0310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9-09 公开目录 复议决定书公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政复决〔2020〕019 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申  请  人:吴德荣、刘祖民、陈连素。

被申请人:宁陵县人民政府。

住      所:宁陵县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同和,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宁政征〔2020〕第1号),于2019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宁政征〔2020〕第1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宁政征〔2020〕第1号)之前,征收补偿方案未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也未公布此次房屋征收的征收批文,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听证权利,严重违反法定征收程序。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涉案项目)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该项目所在区域为旧城区,因该区域基础设施落后,规划不合理,不能满足该区域应当承担的功能要求,其建设现状也早与宁陵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5)不相合。为加快宁陵县四湖湿地改造步伐,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升宁陵县城市品位,对该片旧城区域必须进行改造。该项目已列入宁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该项目的确立,完全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对项目用地的权属情况、项目用地上的房屋等附属物建筑、权属、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对群众对该项目的意见态度也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听取,对应当如何进行补偿也进行了必有的调查。答辩人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征收决定的。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的征收决定时,经过项目取得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审议、进行相关土地房屋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作出征收决定等主要环节步骤,行政程序合法完备,充分体现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被申请人的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从主体资格、事实证据、行政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皆无违法之处,依法应予维持。

经查:宁陵县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宁陵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快城区四湖湿地改造步伐,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实施的一项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河南省2019年第二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2018年1月,宁陵县人民政府将涉案项目纳入2018年宁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得到了宁陵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18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对《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4月25日,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2018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再次对《县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老城区域进行听证。2020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被复议征收决定,随附发布《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2020年6月4日,申请人不服上述征收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作出被复议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进行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四规划一计划”,经历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及时公布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作出被复议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布,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宁政征〔2020〕第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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