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scjdglj-2020-0177 公开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0-09-09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食药监办:

近年来省、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反映,桶装饮用水产品铜绿假单胞菌、大肠菌群、溴酸盐超标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局决定开展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摸清桶装水生产状况,坚决取缔无证生产行为,认真排查各环节风险因素,加大专项监督抽检力度,着力解决桶装水产品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溴酸盐等指标不合格的质量安全隐患,强化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达到规范生产行为、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净化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桶装水的安全。

二、检查内容

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19304-2018)等法规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资质情况。查看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暂不得生产桶装饮用水。

(二)源水卫生情况。查看源水水质是否进行检验,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生产条件情况。查看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库房、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生产许可必备条件,是否存在实际生产工艺与申报的工艺不一致情况。严禁人工灌装和封盖。

(四)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按要求使用和维护保养粗滤、精滤、杀菌、去离子净化等设施,灌装车间空气清洁度是否达到要求,以及工作人员对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执行情况。严禁直接用水源水灌装。

(五)循环用水桶使用情况。查看水桶及瓶盖材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禁止使用无证水桶、PET材质水桶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饮用水桶。查看循环用水桶清洗、消毒及存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对消毒情况进行验证。禁止露天存放回收桶。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矿物质水的,查看其添加的矿物质是否符合GB2760-2014标准,添加剂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七)产品标签标识情况。查看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标注是否规范,禁止虚假标注标签标识。

(八)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查看企业化验室设备设施、从业人员资质、检验试剂购进和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原始记录等,是否具备铜绿假单胞菌、大肠菌群、溴酸盐超标等项目检验能力,是否落实出厂产品批批检验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食品安全责任重大。各县区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确保专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抽检。省局将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请县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人员配合抽检,并在抽样单签字。各县区在省局专项抽检基础上,可按照问题导向和监检结合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安排专项监督抽检。

(三)严查违法行为。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生产行为要及时纠正,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坚决取缔违法生产、无证生产“黑作坊”“黑窝点”。对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的,要坚决停止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缺失,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差”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形成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

(四)加大督导检查。市局将利用飞行检查、暗查暗访和专项督导等形式,对各县区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访,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存在大桶水无证生产的,对专项检查中走过场、敷衍应付的,未按照要求落实监管责任的,将予以通报。各县区局请于9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等形成报告(含统计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附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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