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scjdglj-2020-0177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0-09-09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食药监办:
近年来省、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反映,桶装饮用水产品铜绿假单胞菌、大肠菌群、溴酸盐超标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局决定开展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摸清桶装水生产状况,坚决取缔无证生产行为,认真排查各环节风险因素,加大专项监督抽检力度,着力解决桶装水产品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溴酸盐等指标不合格的质量安全隐患,强化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达到规范生产行为、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净化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桶装水的安全。
二、检查内容
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19304-2018)等法规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资质情况。查看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暂不得生产桶装饮用水。
(二)源水卫生情况。查看源水水质是否进行检验,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生产条件情况。查看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库房、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生产许可必备条件,是否存在实际生产工艺与申报的工艺不一致情况。严禁人工灌装和封盖。
(四)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按要求使用和维护保养粗滤、精滤、杀菌、去离子净化等设施,灌装车间空气清洁度是否达到要求,以及工作人员对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执行情况。严禁直接用水源水灌装。
(五)循环用水桶使用情况。查看水桶及瓶盖材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禁止使用无证水桶、PET材质水桶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饮用水桶。查看循环用水桶清洗、消毒及存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对消毒情况进行验证。禁止露天存放回收桶。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矿物质水的,查看其添加的矿物质是否符合GB2760-2014标准,添加剂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七)产品标签标识情况。查看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标注是否规范,禁止虚假标注标签标识。
(八)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查看企业化验室设备设施、从业人员资质、检验试剂购进和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原始记录等,是否具备铜绿假单胞菌、大肠菌群、溴酸盐超标等项目检验能力,是否落实出厂产品批批检验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食品安全责任重大。各县区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确保专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抽检。省局将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请县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人员配合抽检,并在抽样单签字。各县区在省局专项抽检基础上,可按照问题导向和监检结合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安排专项监督抽检。
(三)严查违法行为。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生产行为要及时纠正,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坚决取缔违法生产、无证生产“黑作坊”“黑窝点”。对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的,要坚决停止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缺失,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差”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形成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
(四)加大督导检查。市局将利用飞行检查、暗查暗访和专项督导等形式,对各县区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访,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存在大桶水无证生产的,对专项检查中走过场、敷衍应付的,未按照要求落实监管责任的,将予以通报。各县区局请于9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等形成报告(含统计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附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