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1-0000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1-14
发文字号: 商政办〔2021〕1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以高质量发展和创新为引领,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加强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商丘市委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市长质量奖的评选、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商丘市市长质量奖分为商丘市市长质量奖和商丘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商丘市市长质量奖 (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在质量提升中成效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在本市和全省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商丘质量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商丘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较高质量荣誉奖,授予在本市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在质量提升中成效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为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商丘质量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优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自愿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推荐。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7个,其中市长质量奖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执行监督。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宣传推广获奖单位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

(三)形成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显著。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突出的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和严重服务质量问题,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五)工业企业具有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加强科技研发、建设智能工厂、推广智能生产方面成效显著的,非工业型企业在5G网络应用方面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并给与相应加分;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T19580)等国家标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前,评委会秘书处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书、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

评委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

第十四条 评委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评委会秘书处根据评审情况,综合排序,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报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励名单。

第十七条 评委会秘书处对拟奖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有异议的,可实名向评委会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查实该单位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纪委监委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秘书处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者其他违反商丘市市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秘书处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推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商丘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商丘市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评委会秘书处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单位,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4月9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的《商丘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商政办〔201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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