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丘市商务局 关于做好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商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第47号令)、《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第48号令)(以下简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0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步废止。为扎实有序做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重要意义

发布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最新配套文件,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决心,对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以更高水平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负面清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切实掌握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要点

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长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准度。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主要变化有3点:

(一)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二)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具有中国国籍)。

(三)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四)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全面落实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一)加强学习培训。要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相关岗位特别是重点面向外国投资者服务的办事岗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促进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具体规定与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提高业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负面清单得到严格执行。

(二)开展宣传解读。支持各部门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审批服务平台等加强宣传、解读,重点宣传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特点及进一步放开的领域,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外国投资者更全面了解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要切实做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解读工作。

(三)实施精准招引。要将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四)全面清理自查。要切实清理本部门本系统在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针对外资单独设置的准入限制,确保负面清单之外内外资一致管理。

(五)细化工作规范。要依照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梳理公布本部门有关审批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条件等,提升政策透明度和执行效率。

(六)完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等相关事项。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doc

            2.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doc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丘市商务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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