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疏导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新发改价管〔2018〕276号

   

各区发改委,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精神,按照我省城镇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疏导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由2.68元/立方米调整为2.66元/立方米,调价时间追溯至2018年6月10日抄见气量执行。

二、自2018年8月1日(抄表计量的用户按抄见气量执行)起,将我市居民阶梯计价周期由月调整为年,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在600立方米(含)以内的,销售价格由2.20元/立方米调整为2.5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在600立方米以上的,销售价格由2.86元/立方米调整为3.32元/立方米。由于我市居民和非居民门站价差高于0.35元/立方米,今年按0.35元/立方米疏导,剩余价差2019年6月10日疏导到位。

三、做好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工作。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本次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年用气量在600立方米(含)以内的,其销售价格执行2.10元/立方米。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今年安排的农村“煤改气”家庭的补贴,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主体责任。

四、对“煤改气”用户,每个采暖季每户第一阶梯用气量增加400立方米。

五、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其浮动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居民用气价格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市、区价格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工作平稳实施。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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