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豫发改价管〔 2019 〕 599 号)精神,结合我市水污染治理形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制定了《新乡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
新乡市 新乡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局
新乡市 新乡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5 月 13 日
附 件:
新乡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
收费机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豫发改价管〔 2019 〕 599 号)精神,结合我市水污染治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进水资源保护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多污染多付费原则。运用价格杠杆,坚持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多污染多付费,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坚持保护者节约者受益,提高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的主动性、积极性。
先行先试原则。选择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尽快推进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推开。
二、实施范围
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适用于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污企业。污水排放的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应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
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机制。
(一)确定污染物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基准值
根据我市工业污水排放情况,确定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总磷(以 P 计)、总氮(以 N 计)、 PH 值等作为重点污染物项目,实施差别收费政策。
根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 )》,结合我市工业发展、环境治理等因素,确定我市主要污染物原则参考基准值如下:
污染因子 | 基准参考值( mg/L ) |
化学需氧量( COD ) | 300 |
氨氮 | 25 |
总磷(以 P 计) | 5 |
总氮(以 N 计) | 45 |
PH 值 | 6.5-9.5 |
(二)建立与排放污染物超基准值幅度相对应的分档累进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能够在线监测的企业,实行分档累进收费制度。
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一项以上(含)超基准值的,核定三档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档 10% 以上的标准加收:高于 30% 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 10% ;高于 50% 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 20% ;高于 100% 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 30% 。
企业排放污染物均低于基准值的,核定两档收费标准:低于 30% 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 10% ;均低于 50% 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降低 20% 。
(三)建立与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根据《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豫环文〔 2018 〕 217 号),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评价结果,同步作为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诚信(绿色)级别且得分不低于 98 分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减收 10% ;评价结果为不良(黑色)级别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 50% ;其他级别的企业,按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收费。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稳妥推进。 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从 2020 年 8 月开始,在全市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
(二)检测和收费。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委托的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重点污染物检测结果和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执行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征收依据。实行在线监测结果的,对超标排放总量进行加价收费,以月为单位计收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每月 10 日前,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已纳入差别化收费的排污企业污染物检测结果报同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行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从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追溯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污水处理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重点污染物监测数据、环保信用评级结果等工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当地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具体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管理等工作。
五、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