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商务部等三部门:出口医疗物资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
上一篇:河南印发鲲鹏计算产业发展规划
下一篇:返回列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