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G0001/2020-0004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文[2020]37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7-31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

  新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20〕12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按照《办法》和《方案》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我市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级和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安排,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包括:

  1.共同或者协助制定相关工作与实施方案;

  2.按照工作安排发布工作通告;

  3.协助完成部省实施权籍调查、界限核实等工作;

  4.及时调解处理权属争议;

  5.按照工作安排发布登记前公告;

  6.配合部省完成其他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开展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登记机构),按照分级、职能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我市各级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审批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水利等部门制定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2020-2022年)。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市级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由市级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按照《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自然保护地范围经批准调整的,应当收集自然保护地范围调整的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保护地范围调整的批复文件、范围等相关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市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部门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市辖区内以及跨县级行政区的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我市行政辖区内现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处,分别为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太行山猕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1处,为百泉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2处,分别为河南关山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和河南跑马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省级森林公园6处,分别为河南省辉县白云寺省级森林公园、河南省卫辉跑马岭省级森林公园、河南省新乡凤凰山省级森林公园、河南省原阳博浪沙省级森林公园、河南省延津黄河故道省级森林公园、河南省卫辉龙卧岩省级森林公园,无跨省辖市的省级森林公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市辖区内以及跨县级行政区的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包括河南省新乡凤凰山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包括:河南省辉县白云寺省级森林公园、河南省卫辉跑马岭省级森林公园、河南省原阳博浪沙省级森林公园、河南省延津黄河故道省级森林公园、河南省卫辉龙卧岩省级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范围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办法》《指南》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新乡黄河河务局、市水利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及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河南省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流经我市行政辖区内流域面积50k㎡以上的各类河流共计60条,辖区内共有各类水库40座,其中,中型7座,小型33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水利厅确定的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开展市级承担的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做好本级承担的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办法》《指南》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调查,新乡市湿地面积40765.57公顷,其中,河流湿地32391.37公顷,湖泊湿地120.07公顷,沼泽湿地608.53公顷,人工湿地7645.6公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中央政府委托省辖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中央政府委托县级以上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的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按照《办法》《指南》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安排,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县级林业部门已并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分别对市辖区和县(市)行政辖区内,省级确权登记范围以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承担。

  6.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承担。

  7.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扩容等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后,调整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范围的,按照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三、时间安排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2020年

  1.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市级工作方案,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市政府及时印发方案,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比照省级、市级工作方案,制定县(市、区)工作方案,2020年7月25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县(市、区)政府按要求印发。

  2.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3.按照省工作方案要求,收集整理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资料,并于2020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各县(市、区)于2020年11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资料。

  4.统筹安排2021年、2022年全市及各县(市、区)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5.根据2021年、2022年的工作任务,编制全市及各县(市、区)工作经费预算。

  (二)2021年~2022年

  1.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开展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2021年,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2022年,全面开展市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4.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安排,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5.完成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级统一安排,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详见附件)。各县(市、区)政府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调度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准确掌握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夯实部门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其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任务,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市生态环境局要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市级层面相关工作,督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流流经的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督促县(市、区)水利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提供现有的相关森林、湿地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资料和相关林业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预划分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和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督促县(市、区)林业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市、县(市、区)承担的工作任务,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支出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确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附件:新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新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天兴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光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牛守军 市资源规划局局长

  成 员:刘大强 市工信局副局长

  樊海林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常德强 市司法局副局长

  范乃秋 市财政局副局长

  毛怀彬 市资源规划局四级调研员

  刘向阳 市林业局二级调研员

  李振军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杨荣毅 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

  郭树东 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克永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周彦斌 市审计局副局长

  龚跃华 市政务大数据局副局长

  洪全成 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副主任

  魏立新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副主任

  张建峰 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贾照超 卫滨区政府副区长

  张兴泉 红旗区政府副区长

  刘 方 牧野区政府副区长

  王西忠 凤泉区政府副区长

  王志勇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淑文 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韩 斌 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牛守军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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