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制度

  为加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类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工作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双公示”工作职责、具体内容和相关标准作进一步明确,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必须做到规范、完整、清晰地向社会公开,同时,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二、责任分工

  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工作要求,“双公示”工作由局运行监测协调牵头,负责全局“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涉“双公示”事项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双公示”工作主要责任人、联络员兼信息公示员,具体负责“双公示”信息的报送、公示、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后,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科室(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信用新乡”等渠道公示。

  行政许可类信息主要包括决定书、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部门等,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信息归集

  涉信用信息“双公示”的科室应建立“双公示”台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到定期归档,档案资料由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科室集中保存。

  五、考核机制

  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机关年度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督查考核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目录.xlsx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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