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G0001/2019-0008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文[2019]74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11-15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新时代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人数较多、安置任务较重的一年,也是退役军人工作全面展开的开局之年。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关系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一件大事、一项特殊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不讲任何条件,不打任何折扣,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提高退役士兵的获得感、荣誉感。要把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作为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落实计划,提升安置质量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均衡负担”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次下达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表(见附件)予以落实,不得超计划分配。要及时准确公布相关岗位信息,重点做好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信息的发布工作,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对安置有异议产生矛盾等问题。要及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对接,保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与岗位计划一一对应,避免出现实际安置岗位与计划不一致的情况。要杜绝增设准入门槛,不得设置学历、年龄等条件,将退役士兵拒之门外。要将服现役满12年以上、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到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保证其第一次就业。

  三、落实保障待遇,维护合法权益

  各级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坚决避免因安置政策不落实产生新的安置遗留问题,努力把退役士兵安置到收入相对稳定的岗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要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完成基本保险接续工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服役年限和待分配期间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严肃安置纪律,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了解工作情况,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保证安置合格率。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和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提醒约谈、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附件: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表

  新政文(2019)74号 附件.xls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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