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9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日
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实施意见》、《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和跨地市交易、市级调剂和跨县(市、区)交易、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上报省考核部门进行认定后,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县(市、区)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认定按《河南省市县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认定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期末考核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考核部门依据省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年度自查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市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市级调剂和易地补充耕地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形成市级自查报告并于4月中旬前上报省考核部门。
第三章期中检查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县(市、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市级调剂和易地补充耕地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市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期中检查结果由市考核部门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市考核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市考核部门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并于4月中旬前上报省考核部门。
第十六条市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7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报。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七条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表扬,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县(市、区),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