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规定了调查处置中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草案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企业、研制机构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任,明确审批、备案程序,充实监管手段,增设产品唯一标识追溯、延伸检查等监管措施,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对严重违法单位及责任人采取吊销许可证、实行行业和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上一篇:河南省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下一篇:返回列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