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促进全市信用环境不断优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0〕19号)等文件规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既适用于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也适用于对推进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类评价、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试行百分制。设固定分值100分,设置加分项20分,用于表扬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取得的丰硕成果;设置减分项10分,用于惩戒政府机构及下属二级单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恶意拖欠账款、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考核存在重大问题等政务失信行为。
第六条考核以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为重点,主要考核信用工作体系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监管机制建设、联合奖惩工作落实、信用惠民便企、诚信宣传教育、信用环境优化等方面。
第七条鼓励工作创新。各考核对象可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创新、重要奖项或大幅度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等,向市信用办申请工作加分。由市信用办认定并酌情加分。
第八条市信用办每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考核。以日常考核、现场考核和召开考评会议等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
第九条考核结果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市信用办公布,对先进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落后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
第十条本办法由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督促辖区内各单位积极推动各项信用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7〕1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即行废止。
附件: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