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1-07-3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
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6月25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

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文化旅游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文化旅游强市建设,结合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文旅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文旅局审核后向市文旅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定后,由市文旅局向市政府提出资金奖励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拨付。

二、奖励项目

本办法对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分设以下4类奖励类别:

(一)项目建设奖励

(二)宣传营销奖励

(三)品牌创建奖励

(四)智慧文旅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项目建设奖励

1.对当年度新开工的文旅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发改部门完成各项批复手续,土地、规划、环评等均已完备,明确投资主体,并已进入实质性动工的,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标准为:投资额为1000万元(含)~3000万元,奖励2万元;投资额为3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5万元;投资额为5000万元(含)~1亿元,奖励8万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对当年度竣工投用的文旅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并竣工投用且对外开放后,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标准为: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10万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文旅项目主要指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文化场馆等不含在内,奖励资金对象为项目主体,最终投资额度以工程审计为主,如果虚报投资额,收回奖励资金。以上项目建设两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二)宣传营销奖励

1 大宗旅游团队: 市域外一次性招徕旅游专列、专机来新乡的团队,住一晚(所住处须证照齐全),游览我市2个(含)3A级以上收费景区,400人以上(专机100人以上)奖励招徕社4万元,500人以上(专机160人以上)奖励招徕社6万元,600人以上(专机200人以上)奖励招徕社8万元,800人以上(专机300人以上)奖励招徕社10万元。每多住宿一晚,奖励金额提高1万元。

2 自驾旅游团队: 对招徕社招徕的自驾游车队,车辆50台以上,购票人数不少于180人,参观新乡2个(含)3A级以上收费景区,在新乡住宿1晚(含)以上,给予招徕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多住宿一晚,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车辆80台以上,购票人数不少于300人,参观新乡2个(含)3A级以上收费景区,在新乡住宿1晚(含)以上,给予招徕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多住宿一晚,奖励金额增加1.5万元。

3 出外宣传推介: 我市文旅企业组织赴客源城市进行专场旅游宣传推介的,给予组织企业资金奖励,每个推介城市奖励0.5万元。

4 旅游商品奖励: 对在文化和旅游部举办或者授权举办的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在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或者授权举办的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品牌创建奖励

1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对新进入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非行政事业项目单位或非遗传承人一次性3万元、0.5万元奖励。

2 加强文化艺术创作与普及。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华剧目奖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群星奖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艺术之乡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3 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体系建设。 对新创建非国有博物馆的,给予非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1万元奖励。

4 加快乡村旅游发展。 对新创建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特色村)、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5万元、1.5万元奖励。

5 加强民宿建设。 对新创建丙级民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6 加快研学旅游发展。 对新创建市级研学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7 加强旅游景区品牌创建。 对新创建的1A级、2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奖励。

(四)智慧旅游奖励

1.凡是与互联网企业签订智慧文旅营销长期战略合作合同,合同资金额度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含)~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资金额度在3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资金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

2.凡是与互联网企业签订文旅专项宣传推广活动的,活动费用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奖励企业2万元;活动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3万元。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奖励材料要求

1.项目建设奖励: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政府部门批复(备案)、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及施工图片、相关部门验收报告、合同、汇款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2.宣传营销奖励:“大宗旅游团队”、“自驾旅游团队”单团奖励的申报由招徕社申报。招徕社根据团队申请奖项在团队到达前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业务合同传真确认件(须含行程单)、申报审批表和情况登记表等材料报市文旅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团队行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招徕社向市文旅局报送全套申报材料,填具申报审批表等材料和游览景区、住宿饭店发票(验原件交复印件)等一式两份(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之后不再受理。

通过铁路或航班向新乡输送游客的奖励,还需提供包括:民航、铁路部门批复包机、专列复印件,铁路或航班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等一式两份。

3.宣传营销奖励:“出外宣传推介”奖励,预申报奖励的文旅企业须在推介活动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文旅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并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旅局报送全套申报材料,填具申报审批表等材料以及相关费用使用发票(验原件交复印件)等一式两份(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之后不再受理。

4.品牌创建奖励:奖励申报需提供国家、省、市权威部门的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等,填具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送市文旅局(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

5.本奖励办法中涉及的宣传营销奖励视情况每季度或半年统一进行结算兑现,其他资金奖励内容均在申请后次年兑现完成。

(二)材料审核程序

1.市文旅局自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文旅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确认无投诉、无遗留问题后,提出初审意见。

2.建立承诺书制度,申报单位在递送申报材料的同时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承诺书。

3.市文旅局将拟奖励对象和奖励额度进行公示,为期10天,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由市文旅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五、监督管理

(一)市文旅局负责出具使用办法中涉及到的资金奖励验收标准。

(二)企事业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三)各奖项申请单位要依法、诚信、安全经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申报单位当年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资格。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1.停止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每年度奖励完毕后,对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下年度奖励资金增加或减少予以拨付的重要依据。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暂定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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