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1-10-29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切实提高对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采砂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加强对核心区、缓冲区的监督管理。(一)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活动及新建任何生产设施;(二)严格控制核心区、缓冲区现有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方式,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的生产方式和扩大生产规模;(三)黄河北岸核心区、缓冲区内水产养殖及违法违规建筑设施的清退拆除、生态恢复,务必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四)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候鸟迁徙期间,封丘县、长垣市人民政府将组织专门力量,在出入核心区、缓冲区主要路口设立临时卡点,禁止非农事活动人员、车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做好宣传和劝返工作;执行公务活动的除外。

四、封丘县、长垣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查和管理,确保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

五、黄河河务部门对依法划定的黄河沿岸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和於背区等区域依法严格管理,禁止建设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之外的工程项目。

六、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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