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切实提高对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采砂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加强对核心区、缓冲区的监督管理。(一)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活动及新建任何生产设施;(二)严格控制核心区、缓冲区现有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方式,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的生产方式和扩大生产规模;(三)黄河北岸核心区、缓冲区内水产养殖及违法违规建筑设施的清退拆除、生态恢复,务必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四)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候鸟迁徙期间,封丘县、长垣市人民政府将组织专门力量,在出入核心区、缓冲区主要路口设立临时卡点,禁止非农事活动人员、车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做好宣传和劝返工作;执行公务活动的除外。
四、封丘县、长垣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查和管理,确保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
五、黄河河务部门对依法划定的黄河沿岸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和於背区等区域依法严格管理,禁止建设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之外的工程项目。
六、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