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2 2 〕 348 号
辉县市 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 体 局:
你们《关于 辉县市第一高级中学 住宿费收费 标准 的请示》( 辉发改 〔202 2 〕 167 号)收悉。鉴于原批复标准己执行到期,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 精神 , 经研究,同意 该校 住宿费仍按原批复的标准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 八人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60元 。
二、 学校要保证学生宿舍设施设备完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清洁的生活环境,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用水等,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三 、 学生住宿应遵循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四 、高中学校宿舍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应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至 2024年6月30日 。
新乡市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教育局
202 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