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智慧交通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智慧交通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9月29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新乡市智慧交通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服务优势,推动智慧交通发展,更好满足市场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依托国有创新平台公司组建新乡市智慧交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整合现有交通运输行业信息资源,引导市场运力和客货资源逐步向服务平台聚集,加快平台经济发展。
第三条服务平台以打造大型智慧交通平台为目标,以高质量服务客货运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和用户,提升人民群众出行便捷、安全、规范、舒适的体验感为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享车辆,包括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和共享汽车。
本办法所称商业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的客运、货运、共享车辆等商业化运营平台。
第二章 运营主体
第五条服务平台运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组建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可采取国有独资、国资控股、国资与社会资本或民营企业合作等方式。
第七条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城际城乡客运、城市公交、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享车辆、长途货运、城市物流、快递运送等信息服务,以及广告、卫星定位等商务服务。
第八条服务平台按照市场机制,以公平、互惠、平等原则与交通运输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合作。根据服务平台与现有各商业平台整合加盟进度,市政府适时依法将我市市域内网约车、共享车辆等相关经营权授予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运营主体。
第九条运营主体负责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数据传输、数据安全等工作,确保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加工使用有关数据信息。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服务平台以聚合模式逐步吸纳交通行业各商业平台加盟,加盟合作条件由服务平台根据合作伙伴市场占有份额及影响力与其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服务平台通过收购、加盟入股等方式逐步整合现有交通行业广告运营商、卫星定位服务商等商务服务资源。
第十二条服务平台选择合作的交通行业各商业平台必须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取得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合法平台。
第十三条加盟服务平台的商业平台注册的运营车辆必须是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车。鼓励存量燃油车更换新能源车,引导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向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可持续转化。
第十四条加盟服务平台的商业平台注册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积极协调相关运营主体和单位参与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平台发展。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六条数据管理包括用户向服务平台传输的数据,服务平台和加盟商业平台之间的交换数据,服务平台、加盟商业平台分别向行业监管部门传输的数据。
第十七条用户通过手机APP等方式向服务平台发出需求信息;服务平台收到用户信息后,及时向加盟商业平台发出预约信息;各加盟商业平台应及时生成接单信息反馈至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向用户推送,用户按需求选定服务车辆,报至服务平台;服务平台通过加盟商业平台推送至驾驶员,完成线下运输服务。
第十八条服务平台、加盟商业平台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分别向行业监管部门传输的数据,管理权归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向服务链条之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十九条用户向服务平台传输需求的数据、各加盟商业平台生成的接单数据的管理权归服务平台,服务平台只能用于预约人和提供服务的商业平台之间的信息对接,不得向服务链条之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二十条基于用户需求而生成的各项运营数据由政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用户、服务平台、各商业加盟平台和行业监管部门可通过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的授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各加盟商业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相关运营服务数据应直接接入服务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传输。
第二十二条各数据传输单位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二十三条服务平台和各加盟商业平台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并及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2016〕第60号令和交运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数据传输各项标准和规定,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平台行业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服务平台数据管理。市发改、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公安、人社、城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新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监管部门对服务平台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服务平台运营情况,确保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服务平台设置受理投诉部门,自觉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广泛听取服务对象和合作伙伴的意见建议,认真回应社会投诉,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服务平台涉及行业和民生的重大决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