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新乡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57号)精神,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作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着眼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统筹构建全市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和充分共享,持续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更好支持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不断丰富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为高水平建设“信用新乡”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 多方参与 ,协同联动。 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鼓励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建立纵横协同、上下联动、高效务实的一体化服务机制,构建全市融资信用服务新格局。
2 . 互联互通,充分共享。 推进各级、各部门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加快形成全市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促进各类信用信息充分整合共享,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3 .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 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畅通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4 .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构建全市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市级节点管理要求,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为枢纽,加快推进与国家、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横向联通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等市级行业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各县(市、区)统筹建设本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接入市平台,构建形成上下联通、贯通行业领域的全市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服务协同,形成融资信用服务合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局、新乡国资集团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按照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实现“应归尽归”,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共享。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制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指引,推动社会机构归集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有效融合。加强数据标准化建设,定期更新《新乡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完善数据校验、监测、防篡改等数据治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用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市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将依法公开的信息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市平台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可通过与数据提供单位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在充分告知信息主体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信息主体通过书面授权或在平台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后,可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政务大数据局、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一)推进企业信用评价。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供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局、政务大数据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创新融资信用服务应用。完善市平台和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信息查询、信用承诺、统计分析等功能,精简办事流程,提升平台服务普及率和便利化水平。鼓励接入机构依托市平台和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依法依规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增信服务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增加信贷资源,利用信用信息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创新续贷方式,增加中小微企业首贷、无还本续贷,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获得纯信用贷款,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新乡国资集团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依托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立足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需求,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探索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开发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培训、风险预警等信用服务产品和业务,构建“政府 市场”双轮驱动的运营模式,推动全市融资信用服务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国资集团)
四、健全支持保障机制
(一)常态化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对接与专题对接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建立银企对接活动情况通报和签约跟踪制度,定期跟踪分析,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推动金融机构健全内部协同机制,确保对接工作实效,不断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市政务大数据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做好企业融资“白名单”推荐工作。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组织中小微企业自主申报“白名单”。建立“白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及时移出“白名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遵循自主审贷和风险自担原则对“白名单”企业给予优惠的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风险缓释机制。充分发挥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带动作用,因地制宜探索多种风险缓释措施。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建立融资监测治理机制。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监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掌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金融服务情况,加强跟踪分析和动态研判,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给相关机构。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局际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重点领域融资相关信息归集共享,并做好与国家、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衔接工作。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市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各县(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市平台和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和建设运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与接入机构通过签订数据共享协议、信用承诺书等方式,约定共享范围,规范信息使用。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获取信息的用途或使用范围。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申请。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渠道,依托“万人助万企”、政银企对接等活动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广泛宣传信用信息共享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作用和典型案例,在行政服务中心、涉企政府部门办事网点、专业市场等场所设置宣传推广展位,提高政策知晓度,扩大服务覆盖面。接入机构要充分调动普惠、科技、运营等力量,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宣传推广,及时对平台注册渠道、使用方法、金融产品等进行说明,保证应用推广成效。
(四)强化通报考核。建立通报考核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贷款规模、入驻中小微企业覆盖率、获贷中小微企业占比等关键性指标考核力度。定期对金融机构投放信用贷款规模、增速等指标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较好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