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 202 2 〕 423 号
辉县市 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 体 局:
你们《关于 辉县市第三高级中学 住宿费收费 标准 的请示》( 辉发改 〔 202 2 〕 238 号)收悉。鉴于原批复标准己执行到期,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 2004 〕 1730 号) 精神 , 经研究,同意 该校 住宿费仍按原批复的标准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 : 10 人间每生每期 70 元 。
二、 学校要保证学生宿舍设施设备完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清洁的生活环境,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用水等,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三 、 学生住宿应遵循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住宿费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自觉接受 社会和 价格、财政、教育 、市场监管 等部门的监督。
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
新乡市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教育局
202 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