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 202 2 〕 422 号
新乡市第 七 中学:
你校《关于 延续 住宿费 收费 标准的 申请报告 》( 校办 〔 20 22 〕 19 号)收悉。鉴于原批复标准己执行到期,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 2004 〕 1730 号) 精神 , 经研究,同意你 校高中 住宿费仍按原批复的标准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住宿收费标准 : 6 人间每生每期 240 元。
二、学校要保证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完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清洁的生活环境,保证学生的正常用电、用水等,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三 、 学生住宿应遵循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住宿费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自觉接受 社会和 价格、财政、教育 、市场监管 等部门的监督。
四 、本通知 自发文之日 起 执行 , 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新乡市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教育局
20 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