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提升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3-05-04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提升
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提升专项行动计划》已经2023年3月16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

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提升专项行动计划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万人助万企”活动,积极开展产融合作试点创新,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计划。

一、基本思路

按照“问题导向、公平公开,点面结合、重点倾斜,差异施策、精准激励”的原则,以加大制造业企业信贷支持为核心,结合阶段性重点政策落实,利用政府资源,撬动金融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存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调动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制造业企业,聚焦中长期贷款,强化阶段性重点政策落实,显著提升贷款投放,为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二、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包括市域范围内所有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条件的制造业企业。

三、支持措施

(一)推动制造业贷款整体提升。以2022年9月底制造业贷款余额为基期,每季度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10%的政府性资金,以一年日均额度进行存放。

(二)鼓励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以2022年9月底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为基期,每季度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15%的政府性资金,以一年日均额度进行存放。

(三)鼓励制造业信用贷款。以2022年9月底制造业信用贷款余额为基期,每季度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信用贷款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10%的政府性资金,以一年日均额度进行存放。

(四)强化阶段性政策落实。为进一步激励金融机构更好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阶段性政策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相关贷款按照到位额的一定比例匹配政府性资金,以一年日均额度进行存放。当前阶段为中长期贷款、设备更新改造贷款、无还本续贷、绿色信贷等,后期具体政策要求以补充通知形式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1.设备更新改造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22年9月1日以来发放落地的发改委项目库名单内的设备更新改造贷款,每季度按照实际发放额的20%匹配政府性资金,以一年日均额度进行存放。

2.发改委项目库内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22年9月1日以来发放落地的发改委项目库名单内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每季度按照实际发放额的10%匹配政府性资金,以一年日均额度进行存放。

3.无还本续贷。以2022年9月底无还本续贷余额为基期,每季度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5%的政府性资金,以一年日均额度进行存放。

4.绿色信贷。以2022年9月底绿色信贷余额为基期,每季度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2%的政府性资金,以一年日均额度进行存放。

四、挂钩机制

(一)数据测算。制造业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制造业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相关数据由新乡银保监分局于每季度结束后当月20日前提供。发改委项目库名单内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设备更新改造贷款、绿色信贷相关数据由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于每月5日前提供,市金融局负责按照本计划规定测算匹配比例。

(二)兑现调整。市财政局按照《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激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试行办法》,每年牵头梳理和明确全部可调用的政府性资金规模,原则上资金规模每年要保持增长。对经确认的贷款净增加部分,市金融局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计算匹配存款比例,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整,同时在市财政局指定网站及新乡智慧金融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贷款净增加贷款投放额、政府性资金存放兑现额、兑现时间、账户开立及撤销情况、日常收支激励资金调度额等。具体调整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三)约束机制。对已匹配政府性资金存放的,出现相关贷款余额较上季度下降的,在以后测算时先将下降额同比例扣减。其中制造业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制造业信用贷款在测算匹配金额时合并计算,其他相关贷款单独计算。对企业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抽贷、压贷等情况的,按照有关工作机制核实协调后,确定为盲目抽贷、压贷的,经专班研究同意后对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调出政府性存款、撤销相关账户、通报上级行等惩戒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激励措施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局、住建局、审计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等。工作专班定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单位按照本计划明确的内容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监察;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和落实存款调整办法,牵头统筹其他资金管理部门合理调配资金;市金融局负责协调人行、银保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统计和测算;市住建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负责落实资金调配;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

(三)持续完善提升。计划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工作专班及时组织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定期组织对文件进行评估,并按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以最大限度实现政策意图,提升制造业贷款,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提升专项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激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试行办法


附件

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激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乡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金融局核实认定增加信贷投放的驻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于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以及部门管理的物业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四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包含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放、账户开立、日常收支调度三种方式。

第五条定期存放。对我市制造业新增贷款并经市金融局核实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放奖励。定期存放采取按季考核,限期兑现办法。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金融局考核认定结果,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期新增贷款额的相应比例,以一年日均额度给予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放的奖励。

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收到考核认定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与被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定存协议,并将定存资金划拨到位。存款到期后,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原划出银行账户。

第六条资金调整。激励资金调整先动用到期定存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资金、财政资金顺序进行;不足时再动用活期存款,按照财政资金、物业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顺序进行;仍有不足,则提前支取最新定存资金兑现。如多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开设有同类资金账户时,同等条件下,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的同类政府性资金优先动用调配。

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科学调配分管政府性资金,对到期定存资金纳入统一调整计划,确保激励政策可持续兑现。

第七条账户开立。根据市金融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撤销排名后三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开立的现有账户(上级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排名顺序,对无同类账户的依次予以增设。

第八条日常收支调度。在政府性资金日常收支核算中,根据市金融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排序,对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多收少支”的政策支持。

第九条公开公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情况,市财政局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净增加贷款投放额、政府性资金存放兑现额、兑现时间、账户开立及撤销情况、日常收支激励资金调度额等。

第十条凝聚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做好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市政府工作,按规定履行资金调整责任,不得借故拒绝、拖延应转出款项。

第十一条组织保障。成立资金存放工作专班,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金融局、住建局、医保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为成员,定期调整资金并研究解决资金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激励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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