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 20 23 〕 201 号
新乡市凤泉区幼儿园、凤泉区实验幼儿园 :
你们 《关于 延期执行保教费标准的请示 》 ( 新凤区幼 〔 20 23 〕 2 号 、新凤实幼 〔 20 23 〕 3 号) 收悉。鉴于原批复保教费标准到期, 根据 《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豫发改价调〔 20 18 〕 540 号) 和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 2012 〕 2061 号) 文件精神 ,经研究,同意 新乡市凤泉区幼儿园、凤泉区实验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按原批复标准 延续 执行,并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新乡市凤泉区幼儿园和凤泉区实验幼儿园 保教费标准 均为 450 元 / 月 · 生。
二、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继续实施减免收费政策,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三、幼儿园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 、 社会 和相关部门 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 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文件到期前应按程序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或调价申请 。
新乡市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教育局
20 2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