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4-01-31 有 效 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12 月 29 日

新乡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是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智慧城市发展、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推广使用,促进城市低碳发展,保障城市安全和有序运行,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基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能源充电基础— 2 —设施建设,以“新城建”对接“新基建”,以“新基建”促进“新城建”,带动城市功能提升完善、新型能源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优化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品质生活需求和美好生活向往,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整合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建设规模、空间布局和推进时序,适度超前发展,适应快速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2.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充电市场发展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充电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实现充电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

3.智能互联、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以服务群众、便捷充电为导向,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推动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三)发展目标

加快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到 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智能充电网络,中心城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 1:8。到 2030年,全市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充电基础设施快慢互补、智能开放,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

二、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建设

(一)加快城际快速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加快补齐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强化充电线路间有效衔接,打造有效满足电动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跨区域充电网络。拓展高速公路网充电基础设施覆盖广度,加密优化设施点位布局,强化关键节点充电网络连接能力。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到2023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所有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延伸,到 2025年具备充电条件,实现有效覆盖。国道沿线服务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 8台以上电动汽车同时充电需要,必要时增加移动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新乡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化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优先提高市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加快办公区和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利用内部既有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 10%。加快推进既有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满足车辆充电需求;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既有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 20%;在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途规划建设专用快速充电站。(责任单位:市城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资源规划局、机关事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建住宅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和预留安装条件比例要求,确保建设单位按停车位数量 10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并纳入整体验收范畴。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到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因地制宜制定居住区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资源规划局、新乡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既有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消防救援机构、供电公司等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完成现有居住小区停车位加装充电基础设施综合评估工作,明确居住社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标准和要求。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鼓励既有居住区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推行居民自建充电桩接电“即报即装”,若为居民供电的电力设施产权归电网企业,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可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公用电网设备;若为居民供电的电力设施产权归转供电运营企业,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应向转供电运营企业申请接入专用电网设备。既有居住区地下车库电源延伸至每一个防火分区,各防火分区表箱以集中布置为主,并根据防火分区结构特点优化布局,分区内原则上由本分区集中表箱引出,尽可能减少用户表后投资。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消防救援支队、新乡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快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新乡市“十四五”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规划,在各类旅游景区(点)、康养度假地既有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高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到 2025年全市 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既有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 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5%。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住建局、林业局、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快城市充电网络建设行动。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居住区、商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鼓励已建成加油站在安全间距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建设充电设施。逐步提高建设比例,力争 2025年实现全市新能源汽车与公共充电桩比例达到 8:1,2030年达到2:1。合理利用道路邻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住建、城管等部门在居住区可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资源规划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快县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积极推动在县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结合乡村振兴,将县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全市充电网络建设的关键节点,支撑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化、数字化发展的战略布局。积极引导在县城客运站、乡镇政府、村委会、乡镇客运中心以及既有停车场等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构建“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县乡村充电网络,到 2025年实现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县域全覆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覆盖、基本满足农村居家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资源规划局、发改委、新乡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加快电动汽车换电设施专项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集团式、规模化换电场站建设,实行“车电分离”销售方式,推动换电站标准化建设运营;支持在公交、矿山、渣土、环卫等领域探索开展换电示范应用城市建设,加强换电模式车辆、动力电池等动态监测,提高安全运行水平。到 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换电站 5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工信局、城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加快综合充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建设规划合理的集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等综合能源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充能项目,鼓励建设光储充放等多功能综合一体站,支持建设光储充检一体化新能源示范站,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引领行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支撑体系

(一)充分利用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结合电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需求,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强建设运维、产品性能、互联互通等标准迭代更新,对外经营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享受财政补贴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全部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公共充电服务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依托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开展数据监测分析,探索发布全市站桩投资热点、建设热点、充电热点等信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费用结算等服务,为各地制定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支撑,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政务大数据局、工信局、城管局、新乡供电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力规划,加快电网设施建设进度。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电网企业要主动靠前服务,简化用电报装程序,压减办电时间,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加密建设充电设施,打造联通区域主要县区的快速充电网络,力争充电技术、标准和服务达到先进水平。推进智能化充电设施体系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网络、交通网等信息互联,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等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重点对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摸查,加快改造升级不能满足增容需求的电力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提升技防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政务大数据局、新乡供电公司)

(三)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鼓励有资质的运营商对小区内部共享停车位和单位内部停车场进行充电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管理;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在周末、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区域依托原有移动储能设备、储能电源车等,探索开展移动充电和充电救援等服务模式;鼓励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应用比例;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系统高效协同,推动车—桩—智慧能源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城管局、新乡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积极推进充电标准化和关键技术研发。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打造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平台。加快推进示范建设无线充电线路及车位。支持企业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完善充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关键技术标准;支持市内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持续优化电动汽车电池技术性能,推广普及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探索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升级。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

(五)规范市场准入管理。结合《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考评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水平。依据《河南省关于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要求以及充电桩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工信局、消防救援支队)

(六)规范服务费收取行为。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在个人停车位(库)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新乡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积极推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强化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新乡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持续完善投融建管工作。加强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各项工作,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构建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加大对充电设施的奖补力度、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奖补政策。支持充电设施用电优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落实好峰谷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等电价优惠政策,推动充电设施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新乡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委、住建局牵头负责研究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依托市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服务水平,强化跟踪问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联合推进工作机制,按照“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原则,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消防救援支队、机关事务中心、城管局、新乡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简化投资建设审批。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或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简易防雨设施的,直接向所在地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城市管理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实行简易报装程序。(责任单位:市城管局、资源规划局、发改委、住建局、新乡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治理体系。强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责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未经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治理水平。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物业公司、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发改委、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降低建设用地成本。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除可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各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降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综合成本。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对国(省)道沿线充电站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要素保障。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加大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奖补政策并逐步向运营管理和乡镇、村倾斜,确保“十四五”期间各项政策支持力度不减。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优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落实峰谷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等电价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金融局、人行新乡市分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 B50966—201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标准规范,开展竣工验收。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施工单位会同小区物业企业完成,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权人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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