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市政府印发了《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第二条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2.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建议调整公布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函》指出“你市现行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实施于2014年,已逾8年未作调整或重新公布,请你市认真研究,调整或重新公布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3.省林业局出台了新的经济林补偿标准,对经济林补偿树种进行了调整。
在《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信政文〔2014〕46号)的基础上,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征收补偿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1. 《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信政文〔2014〕46号)中“经济林”补偿依据文件现已更新,此次将“经济林”补偿依据文件调整为《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
2.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中“茶”属于经济林树种,《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信政文〔2014〕46号)中“茶叶”为非经济林类单列补偿项目,此次依据豫林经〔2020〕167号将“茶叶”调整到经济林系列;
3、《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信政文〔2014〕46号)中“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与《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信政文〔2017〕24号)补偿标准不一致,信政文〔2014〕46号时间早于信政文〔2017〕24号,且各辖区均按信政文〔2017〕24号文执行,故此次将信政文〔2014〕46号文中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二) “注:搬家补助费按440元/户给与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12个月计,330元/月给与补偿,超过12个月不能返迁安置的,超过部分按500元/月补偿”部分予以删除;
4、结合征收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将坟墓补偿标准由原来的一墓一棺2200元调整到一墓一棺4000元。
本次对信阳市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使补偿标准切合实际、更加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符合被征地农民的愿望,有利于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
原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责任编辑: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