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市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先发展工业,优先发展市区经济”的要求,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市区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壮大市区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试行)》(许政办〔2005〕69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等7家商业性金融机构增加市区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和核销呆帐贷款进行奖励,共计奖励金额85.7万元;对中国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对市区金融机构发放用于市区纳税企业的再贷款、再贴现以及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市区纳税企业的信贷投放进行奖励,共计奖励金额16.96万元;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市区纳税企业的信贷投放进行奖励,共计奖励金额2.85万元。
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市财政负担市级(含开发区、东城区)奖励资金和魏都区、许昌县财政奖励资金的20%,共计负担82.58万元;魏都区、许昌县财政负担各自奖励资金的80%,分别为7.91万元、15.02万元。
希望受奖金融机构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不断加大对市区企业信贷投放力度,为市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受奖金融机构名单及金额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受奖金融机构名单及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35.81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6.39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1.63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15.37万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6.90万元
许昌市城市信用社9.84万元
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许昌办公室9.76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16.96万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2.85万元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