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5]6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343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3 02:34
  • 名 称 :许政[2005]6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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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5]6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支持国防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好今年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并下达计划。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部门(单位)都要依法承担安置任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央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按照省、市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省、市下达计划范围的由当地政府下达。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按照《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许政〔2003〕33号)的规定办理。所有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与国家安置法规政策相抵触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规定,不得只接收本部门(单位)职工的子女而拒绝接收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不得擅自对退役士兵进行考试。对10年以上转业士官和荣获大军区(含)以上单位荣誉称号的、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各地要给予优先和较好安排。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自当地政府召开分配大会之日起30日内必须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落实上岗,并向安置部门报送《落实退役士兵上岗回执》。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否则,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等问题的,系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承担责任,系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部门(单位)原因导致已分配退役士兵不能按时报到和上岗的,由接收部门(单位)按照不低于本部门(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向退役士兵补发生活费。         二、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也是缓解当前城镇就业安置压力的有效办法。今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大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作为深化安置改革的首要任务,实现三项工作目标:一是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要达到25%以上,且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达到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4〕1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二是完成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率不低于80%;三是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覆盖面达到100%。为确保按时完成安置及改革目标任务,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兵役法》和省政府的规定以及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落实“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职业技能培训、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所需三项政策性资金,确保安置改革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接收管理;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凭全国统一制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党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退回自谋职业证和一次性补助金。        三、强化政府行为和督查力度,确保完成安置及改革任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针对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及改革任务要在8月10日前基本安排就绪,9月15日前必须全部完成。        为确保我市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已将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纳入《许昌市2005年责任目标》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同时,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地、本部门(单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首位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督查室、市行政效能监察机关和市民政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落实“三项政策性资金”、完成安置及改革任务的情况和市直部门(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时完成安置及改革任务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和民心工程。各级发展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行政效能监察、广播电视、公安、卫生、教育、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安置部门的工作,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安置保障作用,共同努力,确保按时完成我市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及改革任务。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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