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5]6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证券市场的若干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09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3 02:33
  • 名 称 :许政[2005]6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证券市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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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5]6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证券市场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33号)精神,抓住国家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服务和支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发展和利用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和今后五年的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证券市场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培育一批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参与国际国内全方位竞争的大公司大集团,提升全市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努力促进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使其成为我市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主体;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金融风险。       (二)今后五年的基本目标:上市公司队伍稳步增长,新增上市公司2—3家;已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优质后备资源不断丰富,完成10家以上拟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资产重组和改制,其中5家以上拟上市公司完成上市前辅导(含新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实现零的突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机构数量稳步增长,运作规范;培养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积极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扩大股票市场融资规模       (三)按照“申报一批,辅导一批,改制重组一批”的思路,建立企业上市一、二、三梯次预备队。    上市预备队的组建与管理:许昌市企业上市预备队由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与管理。进入上市预备队的企业不受所有制、隶属关系、地域的限制,凡在许昌市辖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均可申报。除传统工业类企业外,要重点在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高科技、农产品加工、畜产品加工、花卉、煤电、环保等类企业中筛选上市后备企业。上市预备队的组成,由企业提出申请,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考察审核后确定。进入预备队企业数目为10—15家。企业上市预备队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进入企业上市预备队的企业,要接受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上市预备队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上市预备队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入第一梯队的企业应达到国内、国外主板上市或创业板上市要求的最低资本限额和盈利记录,并按上市要求完成改制,基本达到企业上市所需的软硬条件。进入第二梯队的企业一般净资产应达到2500万元,高科技企业净资产应达到150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10%以上(或虽资本规模小于上述要求,但年税后利润500万元以上);主业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水平较高或经营特色显著,上市欲望强烈。进入第三梯队的企业一般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10%以上(或虽资本规模小于上述要求,但年税后利润300万元以上);主业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较规范、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较高或经营特色显著。国家、省确定的高科技企业优先进入上市预备队。      (四)设立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合理设置股东结构和股权比例,注重引进战略投资人,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采取分拆设立的公司,在将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并且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       (五)拓宽企业多渠道上市的路子。鼓励和支持拟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充分利用国内、国外证券市场,妥善选择A股、B股、H股、S股等多种形式上市融资。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买壳上市或境外上市。        三、充分利用证券市场资源,促进我市上市公司优化组合、规范运作、做大做强       (六)积极促进上市公司不断优化组合,做大做强。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扩大投资范围和领域,促进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集中。      (七)各上市公司要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效益,千方百计达到再融资的条件。要充分利用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形式,不断实现融资扩张。       发改、科技部门要帮助上市公司做好后备项目的筛选、储备,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企业的科技项目和新上项目,使其能够列入中央、省相关计划。上市公司要积极引进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和开发力度,实现第二次创业。       (八)鼓励市内外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公司的品牌、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采用控股、参股等方式,帮助我市企业达到上市条件,实现共同发展。市外上市公司在我市投资、资产重组和企业购并时,与本市上市公司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的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九)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合作监管。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按照市政府与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签定的《加强合作,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备忘录》的承诺要求,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巡视,促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各上市公司要及时向市证监办抄送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市证监办通报,公司公告信息要向市证监办通报。      (十)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积极防范由证券、期货违规活动引发的地方金融风险,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配合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由市证监办牵头,协调市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合作,及时查处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案件。对股份制企业首次募股、增资扩股活动进行监督。打击纠正向社会非法公开募集股份的活动。严防行政区内发生涉及证券期货违规的重大案件。       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反馈系统建设,构建高效的监管机制。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定期报告经营状况制度和重大事宜随时通报制度;二是各县(市、区)重大事件随时通报制度;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首次募股、增资扩股、购并活动相关情况通报制度;四是定期巡视制度;五是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度。      五、扶持及奖励政策    (十一)上市预备队企业可享受《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许政〔2004〕67号)中的优惠政策。    (十二)上市预备队企业,原国有划拨用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并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条件下,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20%的土地出让金。其他企业原划拨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40%的土地出让金。除国家、省政府规定外,所缴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现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可参照《许昌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决市直改制企事业单位土地出让金问题的通知》(许市企改组办〔2004〕28号)办理。土地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40%收取。      (十三)上市预备队企业变更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勘探测绘费、房产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40%收取;房产登记费、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      (十四)上市公司、上市预备队企业并购市内企业和资产重组中,在办理相关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时,享受本意见(十二)、(十三)条同等政策优惠。      上市公司、上市预备队企业在改制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免除。不发生现金流量的过户,免征有关费用。     (十五)上市预备队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按国家规定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十六)上市预备队企业为反映前二年企业盈利,增加的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先征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七)上市预备队企业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其个人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先征后全额奖励给企业股东。     (十八)上市预备队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以本企业近三年平均上缴为基数,超过部分中属本级财政留成的,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九)上市公司、上市预备队企业在变更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中有关扶持政策的兑现工作,由市证监办牵头,根据本意见会同财政、税务、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核办理。     (二十)2005年1月1日以后列入市上市预备队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一)按国家证监会的要求,完成上市辅导,并通过验收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二)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同级财政予以一定奖励。     (二十三)拟上市公司实现境内、外上市和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由同级政府按招商引资政策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实际融资额5‰的奖励。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证监办提出,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其他问题     (二十四)加强许昌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许昌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发改、财政、国土、劳动、科技、企业服务、建设、税务、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参加,是许昌市人民政府发展和利用证券市场的议事机构。许昌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许昌市证监办”),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体改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培育和发展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监管工作。    市证监办每季度要向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十五)积极吸引国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来许昌开展业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理念,切实加强同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做好协调与服务工作,为其在我市开展业务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鼓励各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各种培训服务。对业绩和诚信表现突出的,提供优先发展业务的机会。    (二十六)大力培育和引进证券高级人才。要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市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发达地区引进相关专门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有关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方便和服务。    (二十七)加强诚信建设,优化资本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我市资本市场信用水平。强化上市公司的诚信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大力整顿经济秩序,为资本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八)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发展和利用证券市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十九)本意见由许昌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发布之前市政府出台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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