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国家(许昌)电力电子系统产业园建设步伐,促进许昌信息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和《关于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1个城市和地区为首批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决定》要求,现就促进国家(许昌)电力电子系统产业园(以下简称电力电子产业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电力电子产业园的发展方向 (一)电力电子产业园是以电力装备制造业为基础,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产业化的开放式高科技园区,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努力建设成为信息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成为具有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发展潜力的电子信息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成为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基地。 (二)电力电子产业园坚持开放、多元化的发展方针。一是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金,实现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二是服务对象多元化,既要为产业园内企业、科研院所提供支持,也要为社会和国外的创业者提供服务;三是培育以外向型为主的企业群体,瞄准国际市场,逐步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统一的运营机制。 (三)电力电子产业园的运行机制。电力电子产业园由国家(许昌)电力电子系统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许继集团等企业共同建设。电力电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力电子产业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电力电子产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和“以园养园”的管理模式。 二、促进电力电子产业园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四)进入电力电子产业园的新办企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代办注册登记等手续。对进入电力电子产业园的企业实行“零接触”制度。 (五)进入电力电子产业园的企业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由企业自行选择。土地使用规费凡国家有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对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同时,根据企业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技术先进程度,实行更加优惠的地价政策。 (六)进入电力电子产业园的新建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以上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前五年全额返还企业。 (七)对入园的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认定,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 (八)对入园的生产性企业实行规费减免优惠,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征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3年内免征市以下有权减免部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为扶持电力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设立许昌电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1000万元,纳入市企业发展资金统筹考虑,用于新产品研发、高新技术项目贴息和电力电子产业园的建设。 (十)电力电子产业园为在孵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企业策划、法律咨询、学术交流、成果展示与交易及宽带高速通讯等一系列服务,并优先协助申请孵化贷款资金及风险投资基金,对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和投资。 (十一)电力电子产业园园区内企业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管理规范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经电力电子产业园初审合格后,可直接向市、省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推荐,申请列入政府各类计划。 (十二)电力电子产业园园区内企业,进口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软件、仪器设备,经海关批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兼职入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企业或受聘于园内科技企业。 (十四)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到电力电子产业园创业,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鼓励海内外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电力电子产业园从事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住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电力电子产业园园区内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股权期权激励。 (十六)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比例由企业与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 三、加强电力电子产业园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对电力电子产业园建设与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家(许昌)电力电子系统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落实国家和省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电力电子产业园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园区的对外招商与经济技术交流。 (十八)建立电力电子产业园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园区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电力电子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许政[2005]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许昌)电力电子系统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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