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5]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11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3 02:33
  • 名 称 :许政[2005]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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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5]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意见》(豫发〔2005〕9号),结合我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村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三农”问题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问题。供销合作社工作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比较健全的组织体系和遍布城乡的服务网络。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中原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体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村现代化流通的主要渠道、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引领者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         二、明确目标,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步伐       (一)主要目标        按照服务“三农”、整体推进、分类改造的原则,用3—5年的时间,把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成为农村区域经济服务中心;社有企业改造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市县联合社改造成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者。        (二)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         1.创新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要采取资产变现出售、门店经营权招标、股份合作制运作、盘活闲置资产、破产重组等多种形式,清理社员股金等债权债务,使基层供销合作社尽快进入发展快车道。要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以农民为主体,以合作制为原则,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社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广二次返利和按交易额分红利益机制,强化与农民的利益连结,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5年内,全市培育示范专业社50个、示范村级综合服务社500个。在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扩大农民参与基层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权力,逐步推行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2.创新市、县(市、区)供销社联合社组织管理体制。理顺市、县(市、区)供销联合社的组织管理体制,逐步使其成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受政府委托,承担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负责落实国家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措施;提供信息、营销、技术、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流通等方面的合作与联合;对入社社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争取政策支持,维护合法权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权益。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上述职能制定职责,落实责任,强化职能,提高效率,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成统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型机关。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1〕42号)文件规定,县级供销合作社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创新供销合作社企业体制。凡是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社有企业,今年内要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采取股份制改造、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破产关闭等多种形式改制完毕。对于已改制的企业,要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做强做大,尽快形成为农服务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农民进入企业持股、控股经营,逐步扩大社会资本比重,把企业改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通过3—5年的努力,发展、培育较大规模龙头企业10家。         4.创新供销合作社经营体制。以产权连结为基础,加快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的重组与整合。用3—5年时间,在各县(市、区)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80%的农村行政村,基本建立起以农产品示范超市、工业品示范配送中心以及各类农产品、工业品批发市场和农村超市为主体的农村现代化流通架构。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创新,以发展县域化肥、烟花爆竹总经销、总代理业务为依托,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和烟花爆竹分销体系;以标准化种植、订单化农业,现代化物流为依托,建立农产品购销体系;以发展县域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农村小超市为依托,建立日用工业品配送体系;以发展分购联销、集团化经营为依托,建立再生资源联合经营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以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村超市等为载体,逐步推行农产品和农村消费品的合同购销,把农产品卖出去,把消费品送下乡,促进农村市场与国内、国际市场的有效对接,减少农民的市场风险,活一方经济,利一方农民,富一方百姓。积极打造诚信供销合作社,培育农村流通网络品牌,确保农民生产、生活资料消费安全。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政策措施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其扶持内容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农民经纪人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培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和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它服务。        2.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类型的低息贷款。对经营服务规模较大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3.市发改委、商务局、供销合作社要按照《许昌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要求,制定全市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并分级组织实施。商务部规划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由市商务局和市供销合作社共同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创办的农技服务中心(庄稼医院),享受农业部门有关农技推广方面的扶持政策。        4.鼓励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控股、参股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纳入各级政府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体规划,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        5.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6.工商、民政、税务部门提供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便利注册登记。对实行“社有民营”责任制的门店、村级综合服务社、科技服务中心(庄稼医院)、加盟店等继续享受集体企业政策,不准收取工商管理费;民政部门要为各类专业经济协会尤其是农产品协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税务部门要积极提供税收扶持政策。        7.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由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全额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职工、清偿各类债务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现使用土地的任何改变须经同级供销合作社同意后,方可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8.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金免交滞纳金,本金限1—2年内补缴。供销合作社企业失业人员应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9.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优化改制环境。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中涉及的各项收费,包括房产使用权转让、公正、变更工商登记以及水电气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等项目,按豫发〔2003〕6号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规定,减免除工本费以外的所有收费,凡有违反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改制中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车辆、房屋、土地等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10.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亏损挂帐和贷款问题。对于政策性亏损挂帐,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政府核复数额,积极抓好落实工作。对于政府核准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本着先发展,后还贷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同时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只要确保债务不悬空,金融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供销合作社计划经济时代核定的定额贷款,金融部门应与新贷款区别对待。       11.对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继续实行财政和信贷支持。承担全市重要农资商品储备的企业,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对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农资专项贷款,专业银行要给予倾斜政策,以支持化肥农药淡储旺供,平抑农资价格,维护农民利益。       12.继续执行国家有关化肥、农药供销社主渠道经营和烟花爆竹商品归口经营政策。供销合作社要与工商、安检部门配合,严把此类商品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关。       13.因城镇规划拆除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造成的损失,县乡级政府或有关单位应按省政府关于“拆一补一、先建后拆”的原则给予经济补偿。社员股金兑付任务较大的供销合作社,县乡政府应给予帮助和支持,以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领导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事关农村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部署,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在体制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振奋精神,抓住机遇,制定规划,强力推进,使全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推动我市农村合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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