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建设委员会:
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整体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批复》(豫政文〔200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枝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把尺”的原则,切实做到规划编制统一、规划审批统一、规划执法统一。
二、明确规划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
(一)市建委是许昌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承办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3.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建设工程选址;
4.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
5.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包括规划验线监察、规划实施检查、规划竣工验收、查处私搭乱建以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并对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6.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
7.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二)“三区一县”的主要规划管理职责
1.(1)许昌县人民政府在许昌县城区行使建设项目建议权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执法权,不再行使该区域内的规划编制组织权和审批权;
(2)魏都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市直及其以上单位除外)行使建设项目建议权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权;
(3)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城区管委会在本辖区内行使建设项目建议权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权;
2.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向、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审议;
3.负责组织辖区内经市规划技术委员会或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项目的报建工作,发放经市建委统一审核的 “一书两证”;
4.负责组织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放线、组织规划验线,参加辖区内竣工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
5.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后监察工作,配合市建委对违法违章建筑实施拆除;
6.负责落实《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规划管理机构、人员、职能界定
(一)许昌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1.机构设置:许昌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29名。
2.人员组成:市长任主任委员,市委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委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大城建委、市建委、“三区一县”、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管局、人防办、文化局、水利局、地震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若干社会各界代表人士任委员。
3.职能界定:负责对许昌市城市规划重大问题进行评审决策。
(1)审议或审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市区范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审议或审定城市规划重大项目的选址;
(3)审议或审定城市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4)审议或审定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呈报的其它项目;
(二)许昌市规划技术委员会
1.机构设置:按照“政府组织、专家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许昌市规划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委员15名。
2.人员组成:市建委主任任主任委员,“三区一县”主管规划的副县(区)长、市建委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市建委、“三区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或单位、相关设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委员。
3.职能界定: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并对城市规划重大问题提出初审意见,呈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
(1)论证拟呈报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的项目;
(2)论证或审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3)论证或审批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环境艺术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4)论证或审批各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三)许昌市建委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
职能界定:负责城市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政策;
2.负责制定、下达规划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行业资质的审查、报批、管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查;
3.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和申报工作;
4.负责经市规划技术委员会或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核工作;
5.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规划检查和规划验收,并对“三区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6.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7.按照《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负责规划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8.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规划设计市场工作;
9.负责城建管理所的管理工作;收集、管理规划档案资料;
10.完成市领导交给的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市建委、“三区一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效能意识,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市建委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着眼长远发展,追求综合效益;“三区一县”要自觉服从城市整体发展大局,主动配合、相互协作。市规划技术委员会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可一事一议。各级规划管理部门都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规划水平。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市建委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创新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要制定完善《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市建委规划管理办公室工作细则》、《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制止私搭乱建实施办法》、《城市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规定》等配套的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为城市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促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坚持“科学规划、阳光审批、公正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规划公示制度和规划听证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城市规划效能监察,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