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份起,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低保对象每人每月的补差标准按不低于20元的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应不低于当地2004年底农业人口的2.6%,并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扩面增加的低保对象要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登记、审核、发证和建档工作,从2006年10月起开始实施救助。
三、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不断推进农村低保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严格审批程序,每年组织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审核。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不重复救助。
四、农村低保资金中市、县两级部分按2:8的比例分担。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金按季度由县级民政部门拨付各乡镇设立的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
五、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豫政〔2006〕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明确农村低保工作的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救助措施,努力提高农村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