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连降大到暴雨,部分地区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洪涝灾害。为切实做好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及时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一是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有住处。要努力在第一时间内为紧急转移的群众安排好住处,对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可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利用符合居住条件的学校、村委会等场所,组织转移安置群众集中居住。要鼓励、帮助受灾群众投亲靠友、邻里相帮,调动一切社会力量接纳安置受灾群众。对一时难以安置住房的受灾群众要由乡镇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紧急调运帐篷,妥善、安全地为他们解决好临时住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回迁时,必须由个人申请,其房屋要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报乡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回迁。二是确保集中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在转移安置群众集中居住点,要统一做饭,提供三餐。三是要根据群众受损失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调运衣被和其他必需的日用生活物资,尽可能地满足集中居住点受灾群众的生活需要。四是要组织医疗服务队深入灾区,确保受灾群众有病能够及时得到医治。各集中居住点要有1名卫生防疫人员开展卫生防疫服务,做好饮用水和食品的卫生消毒工作,保证居住点的环境和饮食安全,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同时,对险库下游、河道险段、低凹地区、新造成的危房险房等地方,要提前制订好转移安置群众的救助工作预案,确保转移安置群众能够及时得到紧急救助。
二、认真做好灾情核实上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统计、核实本地灾情,填写并及时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报表。要认真核实四项内容,掌握到户:1.对因粮食被冲、被淹和农作物受灾绝收而又无能力购买粮食的缺粮户,要准确核实其缺粮户数、缺粮人口、缺粮时段和缺粮数量。2.对因灾造成倒房或因灾造成危房不能居住且无自建能力的因灾倒房户,要准确核实其户数、人数和需政府帮建房屋的间数。3.对因灾缺衣少被且无能力购买的户,要准确核实其户数、人数和需政府救助的衣被数量。4.对因灾造成伤病并且无能力就治的户,要准确核实其户数、人数。对以上缺粮、倒房和缺衣被以及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要全部列入政府救助对象,并建立救助工作台帐,分类制定救助方案。
各地要严格按照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的程序,逐级调查、核实、汇总、上报灾情,不得漏报、虚报、瞒报。村(居)、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的灾情,必须经村(居)委会主任、乡(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县(市、区)长签字后,方可上报。
三、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各级政府要切实安置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做好因灾倒房重建工作。对需政府帮助建房的对象,民政部门要分别建立台帐,制定实施方案,分类排队,分期分批组织建房,确保九月底全部建成,入冬前全部入住。要妥善解决好受灾群众的缺粮、缺衣被和伤病医治等问题。对缺粮需救助的对象,要根据救助时段和人数,按照每人每天500克成品粮的标准,发放救济口粮;对需救助衣被的对象,要及时发放救助衣被;对因灾造成伤病需救助的对象,要及时组织救治。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实施救助,全过程接受群众的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既要满足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做到重点突出,使用合理,防止造成浪费。政府救助的重点是无生活来源、无生产自救能力、无依无靠的特困受灾群众,对其他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主要通过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和落实优惠政策等办法加以解决。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工作,努力减少农业损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受灾群众进行技能培训、外出务工,以增加受灾群众收入;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做好水毁道路的修复及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电力部门负责供电线路故障抢修,提供电力保障;通信部门负责通信设施维护和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恢复灾区正常教学秩序,解决好受灾家庭子女的上学问题;金融部门负责提供小额贷款,支持灾区群众上项目发展生产;粮食部门、商务部门、供销部门负责救灾物资供应;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为救灾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同时,要根据受灾情况,及时向上级做好对口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里的支持,为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救灾工作摆上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救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救灾工作要实行县(市、区)领导分包乡镇、乡镇领导分包村的责任制,并落实各级、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严格规范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管理,确保救灾款物使用正确、发放及时、帐目清楚、手续齐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工作和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和暗访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影响救灾工作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对贪污、挪用、截留或拖延拨付救灾款物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