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6]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284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5 02:40
  • 名 称 :许政[2006]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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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6]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许昌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做大做强一批“专、精、特、新”的“小巨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许昌实际,现就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的目标

     

        (一)加快培育发展一批规模效益型、科技创新型、外向接轨型、持续成长型的“小巨人”企业,引导和协调“小巨人”企业进入大企业发展体系,企业规模形成科学的梯次结构。

     

        (二)力争“十一五”期间,全市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新增20家以上,其中5亿元以上的企业新增10家以上,10亿元以上的企业新增5家以上。

     

         二、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的政策与措施

     

        (三)“小巨人”企业享受我市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

     

        (四)许昌市内的各金融机构,要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许昌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许政办〔2005〕39号)要求,在每年新增贷款的计划安排上,对“小巨人”企业实行重点倾斜和优先支持,全年对“小巨人”企业信贷支持不低于40%。

     

        (五)按照目标管理,联系郑州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位,每年要推介10家以上 “小巨人”企业,加强协调服务,使股份制商业银行投放到我市“小巨人”企业的贷款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

     

        (六)各级政府要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每年从企业上缴所得税新增部分,按5%提取资金,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小巨人”企业。财政部门和企业发展服务部门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七)信用担保机构要优先对“小巨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政府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前期投入,重点支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开展咨询评价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小巨人”企业信用登记、征集、评价、监督、信用披露、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提供信用报告,服务于“小巨人”企业经济活动。

     

        (八)“小巨人”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建设,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绿化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减半优惠。

     

        (九)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出台支持“小巨人”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十)连续三年被认定为“小巨人”企业的,企业按发展规划扩大生产规模所需建设用地,土地部门要优先予以支持,土地使用可采用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投资规模,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许政〔2003〕27号),“小巨人”企业生产建设用地可实行优惠地价,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一年内付清。

     

        (十一)构建“小巨人”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巨人”企业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公益性服务、商业性服务。各级政府每年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实施创业、管理、融资三大系列培训工程,开展企业管理、发展战略、会计制度、贷款担保、上市融资等有针对性地培训。建立“小巨人”企业信用和发展数据库,免费对“小巨人”企业开展项目征集、网上发布和产品推介等。到2007年,县(市、区)都要建立政策性、商业性、互动性等形式的担保服务机构,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和发展。

     

        (十二)鼓励“小巨人”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许政〔2006〕19号)要求,凡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失业人员(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巨人”企业,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就业岗位补贴。

     

        三、“小巨人”企业申请条件

     

        (十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国家和省、市环保标准,属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自主创新能力强、能可持续发展,并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市属企业。

     

        (十四)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0万元以上),实缴税金15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中小企业。

     

        (十五)上年度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总值增长速度高于全市中小企业经济增长平均水平。

     

        (十六)企业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和储备有新建或改扩建项目。

     

        四、“小巨人”企业认定程序

     

        (十七)企业申请。每年元月份,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发展规划、年度新上和续建项目、在省内同行业中所处的位置。

     

        2.从申报当年起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利润、上缴税金及增速。

     

        3.企业近两年获得的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八)考核认定。建立动态筛选调整机制,每年一季度开展考核认定工作。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评审,确定100家为当年的“小巨人”企业,在许昌日报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文公布。

     

        五、加强领导跟踪服务

     

        (十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副市长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企业发展服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十)各级各部门支持“小巨人”企业发展工作要纳入全市目标管理,在全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新闻发布会上通报。

     

        (二十一)发改部门要指导“小巨人”企业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帮助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小巨人”企业,新上项目积极向省市推介,争取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

     

        (二十二)企业发展服务部门要对“小巨人”企业项目建设跟踪问效,在融资服务、信用担保、政策信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帮助;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育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

     

        (二十三)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运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巨人”企业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给予贷款或贴息等资金支持。

     

        (二十四)国土部门要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采取灵活措施,为“小巨人”企业的发展提供土地使用支持。

     

        (二十五)科技部门要指导“小巨人”企业创建研发机构,对“小巨人”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科技项目和经费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指导“小巨人”企业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帮助企业争创国家或省级名牌产品,在市场准入、生产许可证、核心技术标准化方面对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十七)环保部门要对企业发展项目及时进行环境评价,落实环境评价制度。

     

        (二十八)切实减轻“小巨人”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小巨人”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由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负办,设在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小巨人”企业的各种负担进行清理,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明文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除,定期进行检查,并公布结果。符合规定的收费要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二十九)严格控制对“小巨人”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除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检查外,各部门确需到“小巨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每年年初要制定计划,到市监察局备案。

     

        (三十)加强对“小巨人”企业投诉的处理工作。建立市、县两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完善投诉机构网络,出台投诉处理办法,分级负责对“小巨人”企业投诉处理。对重大投诉实行领导包案。

     

        (三十一)企业发展服务部门要配合税务、劳动保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小巨人”企业纳税、交纳社会保险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引导企业增强法制观念,诚信守法经营。实施部门帮扶企业制度,选派各部门后备干部到“小巨人”企业挂职锻炼,帮助“小巨人”企业协调解决问题,加快发展。

     

        六、表彰奖励

     

        (三十二)每年考核指标增长速度排名前10位的“小巨人”企业,授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市级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本意见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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