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4]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17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6 03:56
  • 名 称 :许政办[2004]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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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4]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许昌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 2003〕99号以及省政府豫政〔2003〕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3〕107号文件精神,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培训,清理工作正在积极进行。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现就下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一)2004年3—4月份,许昌日报、许昌电视台、许昌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集中一段时间,对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组织专栏文章、访谈、现场拍摄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会议精神的有关情况,  以新闻播报、制作专题片等形式进行报道。

    (二)6月26日,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组织市直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和魏都区政府在春秋广场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日活动。参加活动的单位可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向群众散发宣传单、对群众就行政许可事项答疑解惑等形式宣传行政许可法。届时,市政府分管领导发表讲话。许昌日报、许昌电视台、许昌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对活动日情况进行宣传报道,为行政许可法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本系统内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各部门的内部刊物、工作简报都要安排宣传行政许可法,及时报道本部门贯彻行政许可法进展情况;要利用机关内部的黑板报、宣传栏宣传行政许可法的相关知识。有条件的部门可组织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推动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

    (四)在四五普法计划中按照国家、省规定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二、行政许可法学习和培训

    (一)近期,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进行一次专题学习。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二)4月底以前,组织一场市直机关科以上干部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行政许可法报告会,邀请有关专家作学习辅导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

    (三)6月份以前,各部门领导班子要安排对行政许可法的集中学习。由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四)4月份,举办一期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行政许可法专题研究班,由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共同举办,组织部作为牵头单位,具体事宜由法制办承办。

    (五)各部门在4月底以前抓紧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并组织测试。培训、测试情况报许昌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今后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依据。

    (六)各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由市人事局负责。

    三、对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

    (一)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1、清理的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

    2、清理的原则

    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自身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负责组织清理,即“谁制定,谁清理”。市政府的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

    市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废止。对实施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对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一律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3、清理的方法

    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列出自身制定印发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现行行政许可规定和对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所作出的具体规定的全部目录,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2)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3)对国务院部委规章和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单独列为一类。国务院这次清理后,将对一部分部委规章和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经审查后需要保留的,将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公布。国务院公布保留的,予以保留;国务院决定中没有保留的,一律予以废止。省政府规章和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也单独列为一类。省政府公布保留的,予以保留;省政府决定中没有保留的,一律予以废止。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与对口部门联系,搞好上下衔接。

    (二)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

    各部门根据这次清理结果,认为符合行政许可法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连同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依据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然后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原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的清理,结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同时进行,对不符合法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政府部门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4、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和组织,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一律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

    (四)清理结果的报告与公布

    2004年3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清理结果报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4月底前,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清理结果向新闻媒体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监督。2004年6月底前,市政府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正式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单予以公布。清理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清理总体情况,保留行政许可的事项和依据,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依据。

    四、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抓紧研究以下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出来并予以公布。

    (一)市政府文件

    1、根据省里即将出台的《河南省行政听证规定》、《河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我市相应的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制度。参照省里的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提请市政府审定。

    3、行政许可费用和经费制度。参照省里的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起草,提请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制度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该制度由市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建设、计划、环保、卫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发布。

    2、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规范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的制度,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的制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告知的制度,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间接申请制度等。该制度由市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建设、计划、环保、卫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发布。

    3、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书面审查制度,实地核查制度,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听取陈述申辩的制度,进行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制度等。该制度由市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建设、计划、环保、卫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发布。

    4、行政许可决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拟定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按照法定的条件、标准和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按照法定期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加贴标签、加盖印章的制度,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允许公众查阅的制度等。该制度由市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建设、计划、环保、卫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发布。

    5、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的制度

    (1)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制度,由市交通、水利、建设、计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发布;

    (2)通过考试、考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司法行政、卫生、教育、地税、安全生产监督等按照省有关规定部门分别制定发布;

    (3)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法定期限,通过检验、检测、检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制度,由市农业、林业、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水利、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发布;

    (4)登记的具体制度,由市工商行政、民政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公布;

    (5)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由市林业、建设、环保、广播电视、交通、信息产业、国土资源、文化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发布。

    6、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书面核查的具体制度,由市政府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市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建设、计划、环保、卫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发布;实地核查的具体制度,由市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盐业、建设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发布;对被许可人未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义务的监督检查的具体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发布;对特定行业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具体制度,由市建设、广播电视、供电行政监督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发布。

    以上各项制度要在今年7月1日之前制定并公布实施。其中由市政府部门制定公布的制度,要按照规定报市政府备案。一个部门需制定多项制度的,可以合并发布;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制度,可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整合后发布。

    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具体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依法逐步制定并公布实施,确保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

    五、行政许可经费保障和监督

    (一)2004年7月1日前,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的预算,并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要作出相应安排,给予保障。由市财政局负责。

    (二)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审查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决定后公布实施。

    (三)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由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监督。

    六、加强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该项工作由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综合部门派人参加。4月份,组成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执法人员培训和清理工作进展情况。6月份,检查组再赴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检查制度建设情况并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进行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认真解决。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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