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12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17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6 03:48
  • 名 称 :许政办[2005]12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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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5]12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国家要求和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许昌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 (市、区)发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 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

     

        1.3.2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1.3.3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1.3.4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资金、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1.1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许昌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商务局、林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许昌军分区、许昌车站、武警许昌支队、水利局、民政局、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指挥部要求,负责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受威胁区易感禽的紧急免疫接种工作。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置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宣传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商务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禽类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上市家禽及其产品质量和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许昌军分区除做好本系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外,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铁路部门保证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水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水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水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和发生疫情致贫的养禽场户的救济安抚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起草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现场诊断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具体职责:

     

        (1)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

     

        (2)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

     

        3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

     

        3.2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进行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 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诊断,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为疑似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⑴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⑵  染疫、疑似染疫禽类种类和数量以及同群禽类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⑶  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

     

      ⑷  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⑸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以上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畜牧、铁路、交通、公安、监察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监督指导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诊断。

     

        d.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对于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疫情应急机制。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禽类;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后,向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4.2.3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市有关县(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4.2.4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

     

        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报请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农业部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疫情处置

     

        5.1疫点

     

        5.1.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放行。

     

        5.1.2对所有的活禽、死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5.1.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家禽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2疫区

     

        5.2.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禽类及其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5.2.2对所有的禽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5.2.3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移动。

     

        5.3受威胁区

     

        5.3.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顺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5.3.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其禽类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扑杀禽类的补偿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5号)执行。

     

      6.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预防、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

     

      6.6恢复生产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禽类,恢复养禽业生产。

     

        6.7社会救助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1.1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乡级预备队还要有村组干部、民兵预备役参加。

     

      7.1.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对于防控车辆,交通部门要给予通行方便。

     

        7.1.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7.1.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1.5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家禽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运输工具;(7)通信工具;(8)其他用品。

     

        7.1.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禽只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市级储备资金不少于50万元,县级不少于15万元,乡级不少于1万元。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1.7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2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7.3培训和演练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状态下,各级政府每年要有计划举行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短信、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禽类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  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处置技术要求

     

      有关疫情的判定与扑灭,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以及无害化处理、消毒、人员防护、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764~771-2004)及农业部印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农医发〔2005〕28号)执行。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由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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