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现就有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和任务通知如下:
一、市人口和计生委
1.督促指导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98%以上;
2.督促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康检率达到98%以上,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8%以上;
3.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预防减少非意愿妊娠和出生人口缺陷,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免费率达到100%;
4.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预测、调查、督查、考核工作。
二、市公安局
1.督促指导各级户籍(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时,查验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查验证明(公安部门存)一联存档备查,验证率达到98%以上;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并及时通告其现居住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2.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每月向辖区镇(乡)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出生、死亡、迁(移)入、迁(移)出人员的信息情况,提供及时率、符合率达到95%以上;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排查流动人口,互通信息,做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3.督促租(借)房户的房东落实协助管理责任。
三、市民政局
1.督促指导基层民政部门认真把好流动人口的结婚登记关,杜绝早婚登记;
2.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向同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新婚夫妇婚姻登记信息资料,提供及时率、符合率达到95%以上。
四、市财政局
督促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按照常住人口同等水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市卫生局
1.督促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技术知识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
2.依法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流动人口与常住户籍人口一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率达到100%;
3.督促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时,查验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96%以上;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并及时通告其现居住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期保健、分娩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应当要求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出示《生育证》;无《生育证》的应及时通报所在镇(乡)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通知及时率要达到100%;
5.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医疗保健机构每月向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孕产妇及婴儿出生信息资料,提供及时率、符合率达到95%以上。
六、市建委
1.督促指导各级建设部门加强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在审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进入我市施工时,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2.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98%以上;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并及时通告其现居住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七、市工商局
1.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做好流动人口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2.在审批、年审流动人口的营业执照时,查验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证明(工商部门存)一联存档备查,验证率达到98%以上;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并及时通告其现居住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2.在组织劳务输出时,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为确保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市政府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听取各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强化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