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现将《河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许政〔2005〕36号)的要求,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要依法承担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各类开发区,辖区内部队非军事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全面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管理盲区和死角。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制度,没有安全综合评价资料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要把评价结果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招标投标、竣工验收、评优评先等结合起来,同时把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年检、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