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10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21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6 03:40
  • 名 称 :许政办[2005]10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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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5]10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05〕75号文件切实做好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政法〔2005〕35号)精神,2001年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到2005年12月31日到期,需要全部换发。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要在2005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为确保按时完成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发扬开拓创新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必须按时、高效完成《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工作,以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这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科学安排,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保证按时完成换证工作。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所需经费,各县(市、区)财政要予以保障。

     

    二、认真组织,切实作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

     

       (一)换证范围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可以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以及受委托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组织中的在编人员。

     

    可以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负有监督职能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乡级政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理监督证。

     

       (二)分级管理

     

    这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

     

    县级及县级以下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考核结束后,按时间要求把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新证,新证由各县(市、区)分级颁发。

     

    垂直管理部门的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由该系统的省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发放证件时加盖省级部门的钢印。

     

    (三)培训和考试(9月25日—10月31日)

     

    这次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包括共用法律法规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共用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的内容是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编辑的《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律法规选编》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这两本教材。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及考试内容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的共用法律的教材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发放。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共用法律的培训,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安排,各执法部门分别组织,专业法律的培训由市直各执法部门自己组织;共用法律的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专业法律的考试由市直各执法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共用法律的考试形式为全市统一组织考场,考试类型为闭卷,考试时间为2小时。需要办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这次培训和考试考核,不参加这次培训和考试考核或考试不及格的,不得领取新证。

     

       (四)证件的申请、考核(11月1日—11月15日)

     

    对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内部法制机构审查和其他负有监督职能的机构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内容要全面,程序要严格。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良好的执法业务素质以及是否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考核的主要程序: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填写《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所在科、室(处)意见,单位审查意见等。经考核,对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有良好的执法业务素质的人员,准予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请。考核工作结束后,各行政执法部门将本单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汇总,填写附件中的有关附表,经本机关经办人和行政首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领取新证的申请。

     

    市直各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工作;属委托行政执法的,由委托单位负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市直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附表中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个人申请表》、《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本单位的执法依据(属委托行政执法的,需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及法律依据)复印件、本单位的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册复印件或经编制、人事部门确认的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以上各种表格的电子文本及软盘(WPS格式)。申报时间为11月15日前。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人员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申报人员是否在编、行政执法人员本次考试考核是否及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经人事编制部门认定的在编人员。编外人员、借调人员、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换发《行政执法证》。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申报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对于该单位有“三定”方案和编制文件的,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和编制文件规定的职能认定核对人员,职能和人员不经人事编制部门认定的,这次申领证件工作也不予认定。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豫政办〔2005〕75号文件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豫政法〔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对本辖区内执法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申程序和要求按市直各执法部门的申领程序和要求办理。初审合格后,于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汇总,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执法部门需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要按本通知中规定的监督证发放范围填写附表中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表》,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申请表》一起上报。

     

    (五)证件的审查和发放(11月21日—12月31日)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申领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于11月30日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申请表》、《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认定合格并准予领取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由各县(市、区)法制机构按规定分别予以发放。

     

        2005年12月31日前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全部结束。

     

       (六)证件的补办

     

        这次换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在这五年时间内,新调入行政执法机关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其他因岗位调动等原因需要办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律法规选编》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及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按照本《通知》关于换发证件的程序,于每年4月、7月、11月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附件:1.《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2.《申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监督证汇总表》

     

              3.《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表》

     

              4.《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个人申请表》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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