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的优抚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优抚政策,保障了广大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优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有的地方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不能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及时兑现,拖欠优待金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解决好当前优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优抚工作的认识
优抚对象是在长期的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优抚工作事关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好优抚工作,对于解除部队官兵的后顾之忧,增强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一个安全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支持军队、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优抚工作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发扬我市“双拥”优良传统,积极主动地为优抚对象多办实事、多办好事,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实际行动为军队和国防建设做贡献。
二、采取措施,确保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
(一)按照“提前预算,优先安排,确保兑现”的原则,切实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落实工作。对家居农村服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仍按照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70%的标准执行,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在征税后下划乡(镇)经费中单列。为保证优待金的及时发放,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改变优待金的拨付渠道,每年将资金及时足额划拨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编制优抚对象花名册,并将优待金及时下拨到乡(镇)民政所。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兑现优抚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优待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在当年“八一”建军节前一次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对上年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和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增发优待金。同时,要继续做好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在乡老红军战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带病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政策的落实工作,优待标准不得低于《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优抚和五保供养政策的报告的通知》(许政办〔2002〕72号)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优抚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优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查处挤占、挪用、拖欠优抚资金的行为,确保优抚经费专款专用,按时、按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的手中。
三、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加强领导是做好新时期优抚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优抚工作,认真履行政府在优抚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政府主管领导要经常过问优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优抚工作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资金上优先保障,对军人、优抚对象要给予特殊照顾。要建立健全优抚工作组织,进一步完善优抚工作制度,严格优抚工作办事程序,并认真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优抚工作的整体水平,从而使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得到保障,生活水平能够不断得到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优抚工作格局。
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