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9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16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6 03:36
  • 名 称 :许政办[2005]9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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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5]9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第337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豫政〔2002〕13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许政〔2002〕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8月份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从2003年1月1日起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按照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文件违法或不当行为,使违法或不适当的文件得到及时纠正,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过这次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落实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保证政府行为合法有效,努力建设我市法治政府。

     

    二、检查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命令、布告、通知、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命令、布告、通知、通告等规范性文件。

     

    三、检查方式

     

    (一)自查(8月5日-8月15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2005年8月15日前把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造册,列出清单。

     

    2.自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文件份数及目录清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经验和好的做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3.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2005年8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抽查(8月20日—8月30日)

     

    市政府组织检查组适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检查进行抽查。被抽查的单位和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时报送备案:按照省、市政府的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自2003年1月1日起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

     

    (二)检查报送的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按照文件要求,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说明一式三份。报送件应为铅印或打印件,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三)检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经各级法制机构审核: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由本级政府及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涉及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班子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才能发布。

     

    (四)检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1.审查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3.审查是否符合制定程序;4.审查是否与有关规定相冲突;5.审查是否适当等。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向制定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限期纠正;有重大问题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五、检查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对此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对检查的结果和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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