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意见
(许昌市文化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文化市场蓬勃发展,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文化市场在发展与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个别问题还相当严重。为进一步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机制,优化环境,促进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一)凡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都属于文化市场管理范围。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和非法的文化产品、文化经营活动,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活跃有序、繁荣健康发展。
(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努力把市场繁荣和市场管理更好地结合起来。繁荣是根本,管理是保障。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秩序,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地、不间断地打击和取缔丑恶有害的东西,保障文化市场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繁荣发展。
(三)努力把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更好地结合起来。文化市场工作实现微观活力和宏观调控相统一,总量合理和结构优化相统一,合理控制总量,大力调整结构,优化行业格局,引导文化市场增长方式由粗放增长为主向集约发展为主转变。
(四)在体制创新上,要积极发展现代流通形式,开发特色文化产业和优势文化产业,加快产业整合步伐,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文化产业体系。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宏观调控体系。处理好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政府管理与社会监督的关系,做到标本兼治。
(五)大力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文化市场竞争环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通过明文规定或者隐性规划,排斥外地文化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不得专门针对外地演出及其他文化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设置一些技术和程序性障碍,不得指定本地经营单位作为外地经营单位在本地的具体承办单位。外地经营单位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和场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文化行政部门直接申报经营活动。外地经营单位在进入当地文化市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管理部门不作为时,有权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六)政府行为与社会监督并重。采取“三管”的办法,即:政府管——通过制定政策和严格执法进行调控、引导、检查、处罚;行业管——行业协会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对本行业进行自我管理;社会管——发动社会监督管理,通过一定方式动员社会各个层次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时反映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执法人员一线巡回管理与接受全社会监督管理并行的文化市场管理模式。
二、严格管理,规范经营,创造文明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
(七)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或审核合格,凭经营许可证或核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对不经许可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从严查处。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证照齐全,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批准的经营地点亮证照经营;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维护经营场所秩序;三是保障经营场所安全、卫生;四是明码标价;五是依法纳税;六是从事出版物、印刷业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例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八)严禁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投股、加盟等方式整合现有合法网吧,并依法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变更手续。力争实现网吧的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
按照河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文市〔2005〕48号)精神,新设网吧要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办理网吧的有关证照。新设网吧每个场所计算机省辖市不得少于80台,县城不得少于50台,乡镇不得少于30台,单机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的规定执行。许昌市成立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网吧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坚持日常和技术监管相结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县(市)的网吧每月督查不少于两次。充分发挥监管平台对网吧的监控功能,定期通报各县(市)网吧在线情况。凡擅自停止实施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网吧,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出租、出借、买卖或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私自变更地址或其他事项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要依法从重处罚。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积极开展文明上网工程建设,大力推进“文明网吧”、“放心网吧”等网络文明活动,形成文明上网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环境。家长、学校要共同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各地可以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教育的人士作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引导中小学生树立积极向上、求知好学的上网风尚,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阵地。
(九)加强对歌厅、舞厅、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鼓励娱乐企业走超市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连锁经营之路,引导歌舞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经营者积极采用现代高新技术引进、开发新的娱乐品种,建设现代化的娱乐产业。大力扶持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严禁接纳未成年人在场所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加强对酒吧、茶座、饭店等非歌舞娱乐场所兼营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场所,应当及时提请工商部门处理。
(十)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证明文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演出开始前5日将演出节目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营业性演出禁止表演国家明令禁止的演出活动。使用过期、无效、伪造、涂改的《演出证》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交会、庙会演出活动的管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演出活动。
(十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版、印刷、复制、销售、出租非法出版物。所谓非法出版物,是指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或根据国家认定标准应当取缔的出版物,非法进口或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伪造、假冒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法定标志等的出版物以及国家明令查禁的其他出版物。供教学、研究用的图书、音像制品等资料,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和出租。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必须从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进货,并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保存进货凭证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十二)音像制品是指录有经过创作、表演的音响或者图像,以商品形式销售的音带、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开业手续后,方可经营。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音像制品的复录生产业务。
(十三)印刷业经营者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十四)鼓励支持建立艺术品、演出、娱乐、音像、网络文化等行业性组织。通过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抵制和举报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要通过协会等中介组织解决在文化市场的某些方面管理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从根本上把文化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到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实现文化行政行为的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
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的营业性文化有偿服务活动,应当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开展的非营业性文化活动,不得面向社会公开售票,各单位要加强对其管理,同时接受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十五)推进全市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针对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监控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文化市场管理平台。强有力的稽查人员,是对文化市场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和检测设备。
(十六)健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举报联动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市文化局将实行文化市场值班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文化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或举报后要立即查处,并把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形成上下联动的举报查处机制。二是建立和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三是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目标责任人所管的场所或者行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暗访,对于查出的问题,将责任追究前置,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责任追究,以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实行暗访和情况通报制度。市文化行政部门将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与管理;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管理松懈、整改不力的单位和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的单位和地区,在给予通报表扬的同时,向地方政府提出表彰和嘉奖的意见或建议。五是实行新闻曝光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不仅要正面报道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还要对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漏洞、死角等进行新闻曝光,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共同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七)文化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主办单位须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配合当地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对所属文化企业事业的检查、监督,不得阻挠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对其问题的查处。文化企业发生严重问题,须追究主管、主办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守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文化市场管理、为群众文化生活服务方面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文化部门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