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4]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20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6 03:36
  • 名 称 :许政办[2004]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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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4]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的意见

     

    (许昌市建设委员会)

     

     

    城市燃气行业属高危险行业,国家对该行业的施工和经营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近几年,我市的燃气行业发展较快,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管理问题。随着我国“西气东输”工程的迅速进展,燃气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燃气行业市场,维护燃气经营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燃气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河南省政府1999年47号令《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未经市建设委员会的审查和备案,一律不得自行实施。

    二、城市路网管道建设必须纳入统一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1999年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城市规划区(含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所有公共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必须报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属公共燃气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持有市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许可证。未经审批而自行建设的,必须严肃查处。

    三、市区住宅小区的燃气工程建设要纳入统一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燃气工程建设,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但必须纳入市建设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四、燃气工程建设竣工后必须经验收方可使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燃气工程,竣工后必须报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燃气工程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燃气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市建委和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督,一经发现问题,必须按规定迅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施工。

    六、成立燃气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在市建委城市建设管理科挂许昌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对全市燃气市场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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