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4]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关于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严防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20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6 03:33
  • 名 称 :许政办[2004]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关于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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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4]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关于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严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纠风办、市农监办、市税改办《关于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严防农民负担反弹的紧急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关于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严防农民负担反弹的紧急通知

     

    (市政府纠风办  市农监办  市税改办)

    二○○四年一月三日

     

    2002年以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规定执行不严格,农业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没有按中央和省、市规定管理使用,存在挤占、挪用、平调和以农业税附加抵顶农业税正税的现象;二是县(市、区)将村级集体资金纳入县、乡财政会计集中核算,混淆了财政资金与集体资金的性质,改变了农村经营管理体制;三是一些地方“一事一议”筹资不规范,不按规定程序报批;四是有的地方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不到位;五是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乱收费问题还比较突出,加重了农民负担,损害了农民利益。为认真纠正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省政府纠风办、省农监办、省税改办《关于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严防农民负担反弹的紧急通知》(豫政纠明电〔20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减轻农民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多次强调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对农村的扶持。推行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但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当前是涉农案件的高发期,特别是出现灾情的地方,农民承受力弱,在外务工农民回乡和冬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时期,容易出现农民负担反弹。在这一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及涉农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关心群众疾苦,保护农民利益的大局出发,把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作为一件大事,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抓落实。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地方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深入农村,走近农民,听取意见,了解掌握农村税费改革等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真正把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作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严禁强行“一事一议”筹资;严禁以“小分队”等行政手段非法强行征收农业税;严禁以任何借口非法集资、摊派;严禁借“两工”名义强行以资代劳;严禁清收改革前农民欠交的税费;严禁用行政手段非法收取经营服务费用等。并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农民用电、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收费管理,坚决杜绝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其它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发生。

    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在县乡两级全面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86号)规定,不得超范围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历来是农业部门的职责,目前改变和打乱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体制,不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也不利于农村稳定。因此,凡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纳入财政会计集中核算的,要坚决纠正过来。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文件规定管理使用农业税附加和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坚决纠正挤占、挪用集体资金的行为,农业税附加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专户储存,分村设立帐户,监督村级使用,严防乱支乱花。凡是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农业税附加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豫纪发〔2002〕11号),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三、切实贯彻落实灾欠减免政策,确保农业税减免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农户。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的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3〕186号)精神,切实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豫政纠明电〔2003〕4号文件规定,于2004年1月5日前,以县为单位,将减免资金分配到乡镇;1月8日前,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将减免资金测算到户,并委托村委会公示;在群众无异议的情况下,1月20日前必须兑现到户。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各级教育、土地、房管、计划生育、水利、粮食、民政、电业、新闻出版、公安、司法、保险、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做好涉农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要确保本部门、本系统不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不发生加重农民负担的违纪行为。各专项治理部门,要于2004年3月10日前向市纠风办、农监办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对省、市农民负担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纠正整改。春节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纠风、农监、税改等部门,不间断地开展以明察暗访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政策落实不到位、加重农民负担等顶风违纪问题,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市政府纠风办、市农监办、市税改办等部门将组成暗访组适时进行暗访抽查。

    五、加强信访工作,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春节期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好农民来信来访问题,对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不理解、不清楚有关政策的上访群众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信访反馈制度,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疏导、化解和处理工作,努力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六、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涉农负担案(事)件。各级纪检、监察、纠风、农监、税改、计划(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落实好部门责任,做到令行禁止,维护政令畅通。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非法向农民收取的款物要如数退还农民,构成案件的要依照《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豫纪发〔2002〕11号文件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或查处不力而引发的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案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不仅追究涉案直接责任人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坚决追究县(市、区)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春节期间发生的涉农典型案件要追究县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并公开曝光,以维护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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