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78号)精神,现将市直2005年度退役士兵计划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社会所有行业、部门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驻许单位)要从支持国防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履行兵役法赋于的义务,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和《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许政〔2003〕33号)的规定,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是党和政府下达的一项严肃的指令性政治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收安置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凡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市政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对接收单位进行处罚,依照有关纪律的规定严肃追究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责成接收单位自安置部门开出分配手续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额80%的标准,按月向应安置的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费。
各接收单位对应安置的退役士兵,必须在2005年11月10日前安置上岗。2005年11月15日前,各接收单位要将《落实退役士兵上岗回执》报市退伍办。
附件:市直2005年度退役士兵计划安置任务
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