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5]8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郑石高速公路许昌段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375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6 03:30
  • 名 称 :许政[2005]8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郑石高速公路许昌段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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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5]8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郑石高速公路许昌段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长葛市、禹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01〕16号)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补偿,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参照许扶高速公路补偿标准,现将郑石高速公路许昌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16500元,菜地(是指现有成片种植蔬菜的土地)每亩20000元;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为每亩500元。征收其他土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补偿以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长葛市、禹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登记核定的数量为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规定标准的下限上浮80%进行补偿;涉及经济林的,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的规定进行补偿;豫政〔1989〕113号文件和豫林策〔2005〕35号文件中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和花木、苗圃、药材等地上附着物,由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长葛市、禹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场调查的情况,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三、涉及电力、电讯、广电、水利设施拆迁费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所需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长葛市、禹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每年1000元。建设工程取土用地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取土用地由长葛市、禹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取土合同,约定复垦条款,并向有关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复垦保证金。取土用地要坚持节约和合理的原则,把用地和节、改、造地结合起来,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在基本农田取土。取土用地补偿标准按土方计算每立方米补偿不超过3元或按取土面积计算每亩4000元(挖土深度2.5米,换活土0.5米),涉及在耕地上取土的,每季每亩青苗补偿费500元。

     

      五、由于线路设计变更的原因,新增加的占用土地补偿费用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补偿标准按照一、二、三条规定执行。

     

      六、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3%计取。

     

      七、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3%计取。

     

      八、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一切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九、郑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长葛市政府、禹州市政府按辖区包干办理,两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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