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充分调动各级加快发展、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县共同发展,现就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县(市、区)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2004年为基数,比基数超收部分市级分成10%,年终单独结算。
(二)在原市本级纳税企业(人)原址基础上变更登记、新办、重组(包括参股投资)等形式成立的任何企业,其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全部为市本级收入。
(三)市本级纳税企业(人)搬迁到许昌市辖区内任何行政区域,其缴纳各项地方税收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年终结算”。企业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全部作为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收入,市财政以纳税企业搬迁前三年缴纳的地方税收平均数为基数,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专项上解市财政,超基数部分市本级与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五五分成,年终单独结算。县(市)的纳税企业(人)搬迁到市区,其缴纳的地方税收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许昌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外地)驻市直单位在任何行政区域新办(包括各种形式的参股投资、引资)的企业,其建设期间缴纳的营业税和建成后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本级与企业所在地的县(市)财政五五分成,附征的其他税费作为企业所在地财政收入,实行统一征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开票,分别入库。县(市)向市区引荐的项目或在市区建设的企业缴纳的税收,其建设期间缴纳的营业税和建成后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本级(区)与县(市)五五分成,附征的其他税费作市本级(区)财政收入,年终单独结算。
(五)许昌市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其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实行统一征收,比例分成,分别入库,具体分成比例另行确定。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禹州龙岗电厂二期工程建设期间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禹州市与许昌市本级实行二八分成;龙岗电厂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暂维持原分成比例,待其二期工程建成投产后统一调整为禹州市与许昌市本级二八分成;除此之外,龙岗电厂缴纳的其他各种税费均为禹州市财政收入。龙岗电厂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许昌市国税局委托禹州市国税局征收,缴入许昌市本级金库,年终由许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与禹州市财政结算;龙岗电厂二期工程建设期间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由许昌市地税局委托禹州市地税局征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开票,分别缴入禹州市和许昌市本级金库;龙岗电厂缴纳的其他各项地方税收由禹州市地税局征收,缴入禹州市金库。
(二)泉店煤矿建设期间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许昌市本级财政与许昌县财政五五分成,竣工投产后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资源税实行市本级、许昌县、禹州市五四一分成,其他税收作为许昌县财政收入,实行统一征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开票,分别入库。
(三)一林纸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年终结算”。企业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全部缴入许昌市本级金库,市财政以企业2004年缴纳的地方税收为基数,超收部分许昌县与市本级三七分成,年终单独结算。
(四)许昌山花实业有限公司在魏都区民营经济园投资建设的“许昌山花大豆产业科技示范项目”,其建设期间和建成投产后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魏都区与市本级财政三七分成,实行统一征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开票,分别入库。
三、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各项税收稳定增长。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和税收级次划分后,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严禁混级、混库和截留市级收入,严禁互相争挖税源,如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且市财政年底要通过结算扣减其税收返还或补助。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征管,对涉及市级分成的各项收入,实行核定基数,单独考核,对完不成基数的县(市、区)相应扣减基数。
四、建立市级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调节区域间财政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性,调动县乡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县(市、区)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根据县(市、区)收入状况、人均财力及公共支出水平等因素,把通过体制调整取得的财力和上级财力补助资金以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到县乡,增强其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县乡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普遍提高。
五、本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原市政府下发的涉及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与通知不一致的,请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