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1998年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了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采取多项措施鼓励、扶持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步伐,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不再建立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富余人员也不再新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今后,企业裁减人员,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目前正在开展工作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引导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就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要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终止协议。解除和终止协议的人员,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多次免费职业介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行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四、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于中心内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凭解除劳动关系和自谋职业的有关证明,将职工本人按规定应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五、下岗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者,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从事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养老、失业两项社会保险补贴。
六、下岗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七、下岗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就业,可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帮助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多渠道、多途径实现再就业,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