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4]3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368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6 03:28
  • 名 称 :许政[2004]3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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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4]3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1998年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了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采取多项措施鼓励、扶持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步伐,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不再建立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富余人员也不再新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今后,企业裁减人员,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目前正在开展工作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引导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就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要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终止协议。解除和终止协议的人员,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多次免费职业介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行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四、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于中心内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凭解除劳动关系和自谋职业的有关证明,将职工本人按规定应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五、下岗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者,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从事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养老、失业两项社会保险补贴。

    六、下岗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七、下岗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就业,可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帮助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多渠道、多途径实现再就业,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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