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4]2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权进行拍卖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360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6 03:25
  • 名 称 :许政[2004]2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权进行拍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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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4]2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权进行拍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广告、标牌的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精神,按照经营城市的办法,经研究决定对户外广告权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提高档次、平等自愿、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户外广告,通过拍卖形式进行广告经营。

    (二)户外广告权的经营采取公开拍卖等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实行有偿出让。出让金属政府收益,全部上交财政。

    获得户外广告权的经营者,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有关户外广告协议。

    (三)户外广告权经营的范围包括在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绿地、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的单臂广告、灯箱广告、交通隔离带式广告、屋顶广告、墙体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

    (四)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和形式,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作出规划设计;按照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由经拍卖获得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与相关管理单位或业主签订广告位或载体使用协议。

    (五)获得户外广告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形式、时间经营,并负责正常的维护、更新和拆除,保持户外广告的美观、安全。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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