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4]1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379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6 02:35
  • 名 称 :许政[2004]1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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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4]1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2004〕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调整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理顺财政分配关系。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增加县(市、区)收入规模,缩小地区之间差距,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省、市、县(市、区)按比例共享;  2、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调动县(市、区)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3、保证县(市、区)既得利益,调整收入增量分配格局,适当增加困难县(市、区)的财力;  4、统一规范,操作简便。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内容  (一)省级营业税除省投资的跨市经营企业外,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企业所得税除重点企业、特殊行业、跨省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和跨市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个人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全部下划市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欠收入全部作为市县收入;省级不再集中市县法院诉讼费收入。  (二)除耕地占用税和省级集中县(市、区)的诉讼费外,其他省级下划收入以2003年为基数,县(市、区)定额上解省级。耕地占用税按1994-2003年10年省级分成收入平均数作为下划基数,县(市、区)定额上解省级;县(市、区)诉讼费不再上解省级。从2004年起,体制调整后县(市、区,不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省级分成20%;从2004年起,市财政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核定基数,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在按照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比例分成后,对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成比2003年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其他省级下划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增量部分省级不参与分成。  (三)县(市、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县(市、区)完成的收入基数和省级下划的收入基数。县(市、区)收入基数核定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今后,县(市、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低于2003年收入基数的,市财政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属许昌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外地)驻市直单位在县(市)投资、引资及以最大股东身份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期间和建成后缴纳的各项税收(除中央、省分成部分),全部作为市本级与县(市)的共享收入。凡属许昌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含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外地)驻市直单位在市区范围内(不含开发区、东城区)投资和以最大股东身份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办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收(除中央、省分成部分)统属市本级收入。  (五)对禹州龙岗电厂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禹州市与许昌市本级实行四六分成,由禹州市国税局统一征收管理,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开票,分别缴入禹州市金库和许昌市本级金库。龙岗电厂二期工程建设期间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禹州市与许昌市本级实行四六分成。  (六)为规范市区税收征管秩序,公平税负,市区范围内(不含开发区、东城区)所有个体工商户,不论以前归属是谁,其地方税收一律划归魏都区,作为区级预算收入入库。市本级(不含开发区、东城区)的各类专业集贸市场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无论以前归属是谁,其地方税收一律划归魏都区,作为区级预算收入入库。集贸市场管理机构本身缴纳的税收,维持原级次不变。税源调整后,许昌县在市区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各项税收,以2003年为基数,由魏都区专项上解市财政,年底由市财政与许昌县办理结算。  (七)市区范围内(不含开发区、东城区)的建筑行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专业销售不动产企业以及个人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征税费及相关地方税收实行市本级金库和魏都区五五分成,分别缴入许昌市本级金库和魏都区金库。  (八)其他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计算办法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九)以上涉及省级下划收入的基数上解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省级增量分成收入,由县(市、区)专项上解市财政,年终单独结算。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在合理界定县乡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乡镇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与乡的财政分配关系。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其财政支出可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实行乡财县管,保障其基本支出需求。  (二)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规范财政支出供给范围。县乡的收入首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冲击工资发放和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需要。工资发放水平没有达到国家基本标准的,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按国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逐步消化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  (三)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制度等改革,逐步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改革促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四、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和税收级次划分后,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严禁混级、混库和截留市级收入,严禁互相争挖税源,如有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且市财政年底要通过结算扣减其税收返还或补助。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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